十四年养育情换来一纸“断绝书”
作者:郭黎光 本报记者 王淇 (2006年4月19日)
本报讯 置14年养育之恩于不顾的王某,竟然要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近日,丹东市振安区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养父母抚养费2.4万元。
王氏夫妇一直未能生育。二人于1984年收养了10岁男孩王某。1996年末,王氏夫妇不惜借钱为王某举办了隆重的婚礼。可王某自结婚后,渐渐疏远养父母。自2001年4月起,王某小两口在近两年半的时间内从未回过养父母家。
去年5月,王某的养母患病卧床不起,王某不但不看望,而且还不承认养父母的养育之恩。王氏夫妇无奈地含泪将王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王某赔偿14年的养育费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长期不尽赡养义务,养父子关系已名存实亡,依法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王某赔偿王氏夫妇养育费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