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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他人偷电惹出名誉权官司
      
    作者:郭丛生 董淑平 康少伟 (2006年4月21日)

      因用电总量与居民实际用电量严重不符,出现了“亏损”现象,小区电工由此怀疑本辖区一居民有偷电行为。为了免去自己的“赔付”责任,电工在小区大门口的小黑板上,将该居民偷电的“可耻”行径进行公示,由此引起小区居民对这位“偷电人”充满歧视和敌对心理。遭受精神与名誉的双重打击,该居民忍无可忍,愤而将电工告上了法庭。4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李海公示他人偷电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王明的名誉权。故判决被告李海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登封市颍河小区院内,公开向原告王明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消除影响。同时,限被告李海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王明精神损失费1000元。

      偷电告示惹出祸端

      2005年12月15日8时,王明依照往日惯例,早早出门为客户送货。当他驾车行驶到本小区大门口时,透过车窗玻璃看到门口小黑板上醒目地写有一个告示。放眼望去,该小黑板上清晰地写到:“各住户:本月电费总表读数为3712度,分表共用2211度。经查明,住户王明家偷用电1501度,敬请各用户商量解决办法”等。仔细看过上面内容,王明十分气愤,凭空让自己背上偷电的“罪名”,实在让人难以容忍。但由于当时急需为客户送货,于是他便决定送完货回来后再深究此事。
      当天晚上,忙活一天的王明回到小区后,发现黑板上告示内容已被人擦掉。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王明只好默默把怨气埋在心底。
      让王明没有想到的是,第二天早上,门口那块小黑板上,仍然还写着他偷电的“事实”。见此情景,王明忍无可忍,当即下定决心要弄明白其中原委。他查明小黑板上的告示是小区电工李海所写。
      王明告诉门卫,如果看到李海,就让其找我说清楚此事。王明没有想到,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李海不仅没有主动来找他,相反竟将他家正在使用的电线切断,并停止供电。

      构成侵权赔偿千元

      2005年12月19日,王明一纸诉状将李海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海停止违法行为,并公开在自己居住的小区内向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自己名誉损失5000元。
      2006年4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上述判决。

      多说两句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李海以小区电工的名义,在小区的小黑板上写下原告王明偷电的语言,诋毁了原告的名誉,在该小区造成很大影响,同时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很大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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