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向记者讲述自己的坎坷经历
新闻 东北首例“学生”挑战母校
考试作弊:毕业梦想破碎
昨日,王亮(化名)向记者述说了自己与母校长达8年的“恩恩怨怨”。
1996年9月,王亮顺利地考入沈阳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就读于“96本科3班”。1999年2月,王亮在大二上学期的《药理学》考试过程中作弊,校方认为他的行为影响恶劣,决定将其开除学籍。王亮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多次找到学校领导,希望校方能够让王亮读完大学。校方最后决定将王亮“开除学籍、留校查看”。
1999年7月,王亮曾在大一时考试作弊的事情又被查了出来,校方决定让王亮“跟班试读”。1999年9月,大三开学的王亮在正常交纳学费的同时,也交给学校一笔“跟班试读费”。从此之后,王亮每年都按规定缴纳学费,继续在沈阳医学院以学生身份正常学习,还参加了学校安排的毕业实习。
大三时,王亮又有一科考试不及格。因为学校“三科挂科就降级”的规定,他被降级一年。念了6年书之后,王亮终于可以毕业了。2002年初,他参加了学校安排的大学生毕业实习及毕业综合考试。同年8月,当王亮的同学都领到了毕业证书时,沈阳医学院却告诉他,因他已不具有学籍,所以校方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
四年交涉:只为求张毕业证
“罚款也交了,书也读了,考试也通过了,为什么就是不给我证书?”王亮满脸委屈的神情,他告诉记者,从2002年到现在,他一直没有放弃“讨要”自己的毕业证。可每次找学校协商,都没有得到令他满意的结果。既然协商解决不了问题,王亮决定用法律讨一个说法。“我已经向法院起诉了沈阳医学院,要求学校发给我毕业证。”“我现在什么学历证明都没有,本想找一份合适的工作,可现在,这一切都成为了幻影……”王亮告诉记者,这几年,他只能靠在酒吧唱歌、帮别人搞庆典赚点生活费。
校方态度:处罚有理有据
经记者多方联系,沈阳医学院始终没有给出记者正面答复。不过,沈阳医学院已经向法院递交的行政答辩状中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学校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沈阳医学院在答辩状中写道:我院依据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5项“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六十七条“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依据沈阳市教委《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五条第3项,“作弊行为严重,影响恶劣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无不当,适用正确。
目前,该案已由法院受理,正在审理过程中。
辩论 不发毕业证对不对
王亮状告母校,将一个大学校园里长期存在的问题摆上了桌面。“挂科”、“作弊”、“违纪”,学生可能将面临学校的“极刑”——开除学籍。每年都有得不到毕业证的学生沮丧地离开学校。采访中,记者发现对于学校开除大学生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学生就得严管
在高校当辅导员的张老师觉得,学校这样做没有错。“有些学生太不好管理,根本不知道学习,心思全都放在了玩上。要是没有这样的‘严刑’约束他们,学生更玩得没边了。”张老师介绍,大学生的管理挺难的。学校出台这样管理是为了保证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书就这样白读了
已经大学毕业3年的孙先生却说:“学生犯了错,学校就用开除学籍的方法把他们推出校门,这样的处罚也太狠了。”与孙先生同期毕业的同学中就有因为“挂科”太多而没有拿到毕业证的。没拿到毕业证的同学只得到处打零工。“他们的书白读了!”
聚焦 案件背后的法律思考
目前,王亮诉沈阳医学院的这起行政诉讼案已经被法院受理。王亮接下来要做的事情,就是等待这场官司的结果。在关注案件进展的同时,这起案件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应引起人们的思考。
应保证学生合法权益
省法学会会员王乃龙律师表示,作为管理者,学校有权在学生出现违纪行为时对其进行处罚。另外,学校在处罚时也应注意,应该向学生送达书面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如果对处罚不服,应该找哪个部门反映。
王乃龙律师认为,如果学校在对王亮进行处罚后,没有向学生作出确定的解释,也没有告知其救济途径,处罚本身就存在问题,对接受处罚的学生来讲,并不公平。如果学校在“开除学籍”后还照常收取学生学费,安排补考和实习,这就已经表明学校在事实上承认受处罚学生仍然是在校生。学生面临毕业时,学校才明确表示不会颁发毕业证,这种做法是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害。
纠纷体现了法律冲突
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王策表示,近年来,学生与学校之间因颁发毕业证引发的纠纷比较多。这些纠纷背后蕴含着更深的法律上的冲突。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管理办法》中关于学生处罚的方式包括“开除学籍”,但这只是一部部门规章,是否有权赋予高校这样的处罚权,值得商榷。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部门规章只能设定罚款和警告处罚,无权设定“开除学生学籍”这样严厉的行政处罚。
“开除学籍”这种处罚本身也因侵害学生受教育权而与上位法——《宪法》和《高等教育法》抵触。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法》第九条也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因此,任何部门都无权任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高校的定位与学生的尴尬
中国法学会会员李振革律师表示,在我国现行的教育体制下,高校的地位很微妙。高校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却在行使一部分行政权力。原本应由教育管理部门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但现在这一行政权力却下放给了各高校。高校还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处罚。这些准行政行为使得学生面临学校的处罚和决定时感到被动和尴尬。他们的维权之路也走得异常辛苦。
在现有这种状况下,如何对学生受教育权进行法律救济,成了一道难题。我国《行政法》规定,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学校本身并非国家机关,学生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还存在争议。如果提起民事诉讼,学校与学生之间又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虽然教育部2005年已经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完善了高校处罚程序,要求处罚时需书面告知,但对于救济制度的设计仍不完善。
这种尴尬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态度不一。对于学生诉高校处罚不当的案件,我国有些法院进行受理,并已作出了有效判决,但也有一些法院认为这类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不予受理。因此,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明确高校处罚的救济途径,是教育立法改革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