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在法庭上的刘阳
侵吞利润念头由来已久
1994年10月,沈阳市八建开发公司负责开发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大街的岐山小区。这个由国有企业开发的工程于1998年10月底竣工。小区开发结束后,公司并没有立即进行盈亏结算,而时任华威集团副总经理兼八建房屋开发公司经理的刘阳早已将目光盯在了这块“肥肉”上。为侵吞小区开发的利润,他有意拖延结算,并亲自两次编造了虚假亏损结算,掩盖岐山小区1480多万元的房产价值。
据刘阳交待,他企图侵吞开发公司利润的想法由来已久。1995年,他便想把该项目落到个人名下开发,于是找到明威房屋开发公司(个体)经理李建会,想带岐山小区开发项目投靠李建会。但因为种种原因没能如愿。
1996年6月,刘阳为把岐山小区占为己有,一方面靠行贿买通华威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于大河,另一方面在单位大肆制造舆论,“如果我们单位开发岐山小区得亏损600万呢,但由我来管理的话,至少把亏损减到200万”。
此后,刘阳开始全面负责岐山小区的开发工作并研究如何进行国企转制,今年3月之前,这家国有企业也一直处于改革和转制的过程中,这就为贪污埋下了伏笔。
管理漏洞让他钻了空子
随着小区开发建设工程的进行,刘阳的个人职务也不断提升,从开发公司副经理变为常务副经理、经理。1999年12月,刘阳认为贪污的时机已经成熟,便开始策划岐山小区的假结算。他首先避开开发公司的会计,让华威集团总会计师宋继红按自己的计划,伪造岐山小区亏损168万元的假结算,这标志着刘阳正式向侵吞岐山小区全部利润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2000年,刘阳升为集团副总经理兼八建开发公司经理。这期间他的职位不断变化,但一直没变的是他始终主管着岐山小区的开发工作。小区建成后,华威集团和开发公司的班子像走马灯似地换了一茬又一茬,管理上也越来越混乱,这为刘阳隐匿岐山小区的利润提供了便利条件。
刘阳先后买通华威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于大河,及后任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徐奉友后,令他们帮助其制造假的承包协议和假的承包兑现申请。此外,他还阻止统计员上报开发情况,对所有小区房屋不盘点、不入库,就连房间的钥匙都由他自己保管;他私刻沈阳市皇姑区危房改造办公室的公章和财务专用章,自己购买三联据,制造商品房销售合同,并用假名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直到最后,从签订合同到开据收款收据,再到办理房屋产权证等各项手续,这一切都由刘阳一个人完成,他的贪污梦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做了如此之久。
假亏损、假结算成“挡箭牌”
2004年4月份,检察机关要求华威集团对岐山小区作一次彻底结算。此时的刘阳已经“没有回头箭”了,他试图利用假结算凭证渡过这一关。
当检察机关要求华威集团第二次做结算时,刘阳再次编造了亏损128万元的虚假结算。
办案人员经过严格审查,发现华威集团的账面上实际承担了378万元的亏损。而造成亏损的直接原因就是刘阳将大量商品房隐匿不入账,把卖掉的门市和商品房款揣入了自己的腰包。正如刘阳在离开法庭时说的那样:“纸是包不住火的。”
“刘阳案”是发生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典型案例。此案贪污数额巨大,手段隐蔽狡猾,作案时间长,在全国也是少见的。为何刘阳的违法行为可持续近十年?为何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腐败案件层出不穷,却始终没有得到遏制。
昨日,就这些问题,记者与负责办理此案的沈阳市苏家屯区反贪局副局长李成绩进行了探讨。
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谈到刘阳的做法,一些熟悉他的人都认为,这是缺少监督机制、大搞“一言堂”的必然结果。
刘阳从开发公司的副经理到常务副经理、经理,一直升到华威集团副总兼开发公司经理,岐山小区的开发一直由他一个人说了算,没有任何监督,这为他侵吞全部利润创造了客观条件。
据刘阳事后交待,长期以来,都是他在监督和检查别人,接受的是敬畏的目光,听到的是阿谀奉承之声。久而久之,总以为自己比别人高出一头,对别人的监督、检查很不习惯,更不愿意接受。
华威集团的一位会计回忆说:“1998年12月的一次会上,当时我建议工程竣工后应当立即结算。没过多久,刘阳就开始让总会计师宋继红负责此事,还以‘总会计师更权威’为由搪塞他人。如果我再有异议的话,饭碗就保不住了。”此时国企员工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权已经成了一句空话。
同时,作为华威集团的两任领导,于大河和徐奉友因贪图富贵,帮助刘阳制造假承包协议和假承包兑现申请,起到了协助犯罪的作用,特别是刘阳在为侵吞岐山小区全部利润做舆论准备,制造岐山小区将亏损600万元时,于大河为刘阳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此时没有一个人站出来提出异议。1400多万的国有资产就这样一点点地流入了刘阳的个人腰包。
李成绩副局长说:“从‘刘阳案’可以折射出很多问题,很重要的一点是企业转制过程中与之相配套的制约管理机制不完善,权力集中在少数管理者手中,无人监督;另外,有些单位虽然规章制度比较全面,但实际执行中大打折扣或形同虚设。因此,权力失控,监督失控,无章可循,成为企业个别管理者职务犯罪的催化剂。”
国企改制=国资流失?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多数国企负责人是一种拥有特殊权力的领导干部群,他们集财权和人权于一身。“用人一句话,花钱一支笔,办事一挥手”,拥有绝对权威的一些国企领导们往往能轻而易举地摧毁企业内部的党委、党员和群众监督体系,从而肆无忌惮地蚕食或鲸吞公共财产。
相比私营企业,国有企业具有得天独厚的市场竞争优势,为何在改制过程却屡屡成为瓜分国家财产的过程?李成绩副局长认为,这是因为国有企业大多用人不当、管理层管理不善、资金任意挥霍、贪污腐败或企业老总将资金卷走等等,造成企业严重亏损而无法支撑下去的,这时企业选择改制卖给民营,而实际上只是管理层收购自己曾管理的企业、用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收购而已。
另外,有的企业在转制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监督和管理不到位,财务监督处于失控状态,也为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创造了方便条件。
多数“内助”不“贤慧”
在这起案件中,刘阳能把一个小区开发的房产划到自己和亲人的名下,并已经办理了房产证,卖掉的门市房和部分房款也揣入自己腰包。是什么让他如此肆意妄为?
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在华威集团内部,领导层对刘阳的行为坐视不管,有的因为“拿人家手短”而不能管,有的因为“事不关己”而不愿管,还有的因为业务不精而管不了。
另外,刘阳的家人也对他的行为无限放任。我们经常听到“贤内助”一词,然而刘阳身边的内助们却个个不贤、不廉。如果刘阳的妻子、岳父、岳母等置身其中的亲人能够劝诫他,至少不与他“同道”,也许他不会沦落到这一步。
只有加强管理才能治本
对于通过“刘阳案”暴露出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多次侦办此类案件的李成绩副局长认为,应该做好四方面的工作,避免国有资产在企业转制过程中流入个人腰包。
强化对转制企业的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在企业转制过程中,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部门和有关人员的监督和审计,对国有资产不良等情况进行排查。一是要充分发挥上级主管部门对下属企业的监督;二是保障企业群众的有效监督;三是加大审计、财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力度,使企业领导干部始终在监督之列,避免因脱管造成不良后果。
健全机制,完善管理制度,适应国有企业转制和发展的需要。特别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改制中的各种监督配套机制,增强企业转制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企业管理者的行为,消除腐败隐患。
对企业转制中的账外资金要严格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
最后,李成绩副局长表示,国有企业转制是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机关会一如既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在企业转制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通过办案作为预防工作,为企业转制和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