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淹 先评估再索赔
作者:本报见习记者 于洪锋 (2006年6月5日)
案件:
沈阳市和平区某小区的张义(化名)居住在刘明(化名)的楼下。2005年1月23日傍晚,刘明家中的暖气片爆裂,暖气水随即浸泡了张义家中的各种物品。事后,双方就损害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义将刘明起诉至法院。
张义认为,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完全是因为刘明在家中私接暖气片的结果。暖气片爆裂后,暖气水将自己家房屋里的墙壁、壁橱、地板、衣物、沙发等浸泡。由于二人在协商赔偿的数额问题上发生争议,张义先自行对房屋内的地板重新进行了铺装,墙壁也刮了大白,对沙发、皮衣、地毯等都进行了清洗。另外,张义称自己在装修房屋期间不得不租房居住了3个月。因此,张义要求刘明赔偿损失共计19920元。刘明承认了私接暖气片造成供暖时暖气管爆裂的事实,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张义提出的赔偿数额有疑问,认为张义提出的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张义的家庭财产受到损害时,有权向侵害方依法请求赔偿。被告刘明私自安装暖气片,导致供暖时暖气管爆裂,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张义在和刘某协商未成的情况下,没有对财产损失价值评估,自行对墙壁、地板进行装修,在浸泡物品未进行清点情况下自行清洗,并对所产生的费用全部要求刘明赔偿,显失公平,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对张义请求刘明按自己装修所产生的费用和清洗费用进行赔偿不予支持。本案中,张义在法庭指定时间内,不提出财产评估申请,且不同意预交评估费,致使对实际损失无法认定,按证据规则规定,张义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但考虑在诉讼调解过程中,刘明同意赔偿4000元,则应以此数额赔偿张义。
说法:
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此外,《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也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被告刘明的行为给原告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应该赔偿。而原告张义对于财产实际损失的认定,应该在法庭指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并进行鉴定。原告没有申请对损失进行评估,致使实际损失无法认定,只能在被告认可的范围内得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