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女士是东港市的普通市民,她和家人在东港市某商店附近的两间平房里生活16年了,前段时间,一件事让她寝食难安,有一位自称是房主的人找上门来,请她立即将房子倒出来。
来人名叫李某,他对于女士说,这套房子早在2001年4月30日就已经被他买下来,房款已经付清,产权也已办妥,这套房子是他个人的财产。听了李某的叙述,于女士如同五雷轰顶,半晌没有反应。几天后,她接到了法院传票,李某将她告上了法庭。
原告:房屋产权已在我的名下
在法庭上,原告李某说:2001年4月30日,我买下东港市某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全部房屋,并与供销社签订了房地产出售协议,约定:供销社将其所属的商店营业室、仓库及住房58间、面积1261平方米以21万元的价格(含土地使用权)出售。我付清所有房款后,于2005年5月24日到东港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现在,包括于女士占有的两间房屋产权已在我的名下,属于我个人财产,所以,我请求法院判令于女士和供销社将我购买的涉案房屋倒出,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居住十六年有优先购买权
对于这两间房屋,于女士却给出一个截然不同的说法。她说:我的丈夫是供销社的职工,这两间房子是供销社于1999年福利分房分给我丈夫的,我们一家在这里居住16年之久,这套房屋的居住权应属于我们。况且供销社出售此房,应首先通知我,而且我享有优先购买权。供销社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此房出售给李某,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为无效。另外,我居住的16年间,光房屋维修费用就花了15000元。让我将房子倒给李某,没有法律依据。
供销社:房子是借用不是分配
李某说房子是自己花钱买的,于女士却说房子是福利分房分给自己的。到底谁是真正的房主?本案另一个被告供销社最清楚不过了。供销社在法庭上说:2001年4月30日,供销社的确将商店等全部房屋连同于女士居住的两间房屋出售给李某,李某将全部购房款付给供销社,并办理了房屋产权所有证,这些房产应该属于李某。于女士居住的房屋不是供销社分给其丈夫的福利房,而是1990年时,于女士的丈夫因养虾亏损无处居住,考虑到其丈夫是供销社职工,出于同情,供销社就借给其两间房子居住,于女士家未向供销社交过1分钱的租金。所以,于女士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法院:老房客腾房给新房主
一方居住了16年,另一方握有房产证,面对一房两个主人,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判决呢?
法院认为,李某与供销社的证据互相可以佐证,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出售协议书及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材料也可以采信。于是,法院判决于女士自判决生效后20日内,将其居住的涉案房屋倒出交付给李某。
法律解读:
本案中,尽管被告于女士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了16年,但她与房屋原产权人供销社之间形成的是借用关系,不是租赁关系。供销社将房屋出售给李某时可视为借用期届满,于女士应当将房屋倒出。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对承租房屋有优先购买权,未有借用人对借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所以,于女士认为李某与供销社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侵犯她优先购买权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取得有效房屋所有权的李某,有权要求于女士将占用的房屋倒出,李某的请求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