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贪小便宜吃大亏
近一段时间,记者在短短几天内接到5个有关“两元店”的投诉。大多数投诉者称,“两元店”里的商品比商场、超市出售的同类商品便宜许多,因此他们经常到那里去购物。但是,“两元店”清仓处理的商品却引来很多质疑,消费者对它们是否来自“正规途径”充满疑问。
投诉一:“银”耳钉肿耳朵
“夏天一到,我总是要买一些耳钉、手链和项链装饰自己!”家住沈阳市沈河区的孙小姐年轻时尚,把自己喜欢的小饰品买回家是她的爱好。不久前,孙小姐就相中了沈阳市和平区的一家“两元店”里的一对时尚耳钉。她把包装翻过来一看,“银饰!”孙小姐这下更加动心了,做工看起来很精致的耳钉才两元钱?孙小姐不敢相信,于是她拿着“银耳钉”去问老板。老板肯定地说:“没错!是银制的,我们这是大甩货,所以就低价卖了!”
孙小姐将信将疑,最后还是决定买下它!谁料戴了才两天,耳钉竟然生锈了,耳朵直流脓,肿得也很厉害,显然这不是银制的耳钉。于是,孙小姐拿着“银耳钉”和还没有扔的外包装去找“两元店”老板理论,然而老板竟说:“谁让你天天戴的,你还指望两块钱能买到什么好东西啊?自己贪便宜还卖乖!”
投诉二:太空杯“味太大”
暑假前夕,辽宁大学的小张和同学逛街时,顺路来到位于沈阳中街的新玛特商场南面的“两元店”,他看到平时售价在7元至十几元的太空杯,这里才卖2元钱。于是,小张挑选了一个透明的黄颜色的太空杯,他打开这个杯子的盖子,杯子里竟冒出一股浓重的刺鼻味,他仔细一看:这些花花绿绿的太空杯,大部分没有标注厂名或商标,包装粗劣,刻度模糊。
对此,卖太空杯的商贩的解释是:“塑料总是有一点儿味道的,用一用自然就消失了。”面对如此廉价的太空杯,小张最后还是决定买下了。回到学校后,小张每天都使用这个杯子,但是味道却始终没有消失。小张对记者说,他的同学花9元钱买的太空杯就没有特殊气味,而且均有正规商标厂名,于是他决定不用了,因为担心这样的味道会伤害身体。
记者暗访:“两元店”问题挺多
昨天,记者来到新玛特附近的一家“两元店”,刚走到“两元店”附近,就听见一个高音喇叭正在起劲地播放“好消息”:“本店因经营不善,为了清仓回笼资金,现低价处理一批高中档文化用品,一律两元,一律两元,莫失良机……”
这家“两元店”实际上就是一间被隔成货架和仓库的10平方米大小的房子,既没有门牌号码也没有招牌,店老板只是在店旁边的一面未经粉刷的水泥墙上,贴了一张大白纸,上面写着“清仓甩卖,全场两元”的大红字。屋子里的三面墙搭着简易的架子,上面摆满了各种小商品,可谓是琳琅满目,小到针线,大到锅碗瓢盆,都是些日常用品。记者发现在货架上还有一些如“佳洁士”、“雕牌”、“高露洁”、“强生”、“白猫”等名牌日用商品。
“这是真的‘佳洁士’吗?怎么这么便宜呀?商场最便宜的‘佳洁士’也要三元多。”老板肯定地说:“是真货!质量绝对没有问题,这是厂家直销,放心地用吧”记者拿出一个“佳洁士”牙膏,发现它的外包装粗糙并且字迹模糊,打开盖子还有一股怪怪的味道。
当记者询问“两元店”商品的来源及为什么这么便宜时, 该店老板解释说:“这是厂家处理年终积压的库存,所以才以这么低的价格销售!”当记者质疑这些“佳洁士”和“雕牌”包装粗糙、气味怪异不可能是真货时,老板闭口不答,表现出不耐烦的样子。
通过暗访,记者发现“两元店”里出售的商品多是无外包装、无生产厂家、无质量保证的“三无商品”,还有一些属于粗制滥造的假冒产品,也有少部分属于有正规的生产厂家的真货,但这部分商品在超市中的价格也不过两元而已。
部门回应:监管成空白
工商:监管难度很大
记者拨通了沈阳市质量监督局的电话,法规处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进入沈阳市正规商场销售的商品,都要有沈阳市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报告,方可销售。但是,从没有“两元店”的商品接受质量检测。这些不通过正规渠道,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就不受质检部门的制约了,应当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其监管。
随后,记者联系了沈阳市工商局,据工作人员介绍,开设“两元店”应首先向当地的工商部门提出申请,经工商部门核实属合法经营后才可予以批准。而事实上,一些业主未办理过任何“两元店”的登记手续。那么,“两元店”所暴露出的问题由谁监管呢?工作人员说,若在检查中发现“两元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工商部门会立即没收。
记者从省消协和沈阳市消协了解到,两部门均未接到过消费者对“两元店”商品的投诉信息,消协也从没有对其进行查处。省消协投诉监督部的负责人表示,这些小店一般都没有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若检查,他们便收拾摊子另换地方,因此监管难度很大。此外,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够,也为“两元店”的生存提供了平台。有些顾客即使在店里买了假货,也懒得为了一两块钱找上门去理论。即使有人投诉到工商部门,也会因为涉案金额太少,不会被重视,所以一些不法商贩就钻了空子,坑害消费者。
律师:出售“三无”产品违法
“两元店”在沈城“遍地开花”长达数年,它们出售的产品多是“三无”产品,这不违法吗?为此,记者采访了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的张宁宁律师,张律师说,所谓的“三无”产品,就是无产址、无商标、无厂名的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和厂址。商家出售“三无”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也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张律师认为,消费者在“两元店”买这种“三无”产品,一旦出现问题,因购货时“两元店”没有为消费者开据购货凭证,消费者既找不到厂家又无法证明商品购于“两元店”,最终,消费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