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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8日上午,辽宁法制报社与省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共同举办了首届“辽宁省7·28企业维权法律咨询日”活动,组织企业与资深法律专家面对面探讨如何解决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遭遇的各种问题。本报向所有企业郑重承诺,我们将一如既往,通过媒体的力量为企业撑起依法维权的天空
    为企业撑起法律维权的保护伞
      ——“7·28企业维权法律咨询日”活动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7月31日)

      7月28日上午,辽报大厦会议厅聚集了数十家省内中小型企业的负责人。他们带着企业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同负责民营企业维权的政府官员、法官和资深律师面对面接触,为企业遇到的难题寻找解决的方案。主办方表示,这次活动的初衷和目的就是为企业和法律专家之间建立一个沟通的桥梁,为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

      企业维权环境需要建设
      马琳 省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 副会长

      省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帮助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去年的9月28日同辽宁法制报社合作,联合创办了企业维权专栏。近一年来,从企业反馈的情况来看,大家对这一平台已经给予了充分认可。为了扩大双方合作的成果,也为了使企业提高依法维权意识,我们共同举办这次咨询日活动,而且将这个日子固定在每年的7月28日,为企业提供切实的法律援助。
      据工商部门统计,我省的中小企业共有162万户,是我省经济的支柱。但是在企业经营和改制过程当中出现了许多矛盾,有些已经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辽宁法制报》的企业维权专版上就报道了很多企业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件。我们将这个日子定为“企业依法维权活动日”,今后每年这一天都开展活动,为企业提供免费咨询,并向全社会开放。通过各种活动,我们将让社会了解企业和企业家面临的困境,也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为企业争取更好的法制环境。

      为企业维权尽全力
      可振杰 辽宁法制报社 副社长

      自从本报2005年9月与省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合作,开设企业维权专栏以来,该专栏得到了企业的积极支持和参与,到目前为止已经受理并解答了100多条企业的维权咨询。除此之外,我们还报道了十余起企业维权典型案例,深入各地企业调查研究,为企业维权做了许多配合工作。根据企业的维权需求,我们还将加大对企业维权的报道,利用舆论的力量帮助企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几乎每天都能接到企业的求助电话和求助信件。这是因为,《辽宁法制报》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具有报道的优势,对企业依法维权也具有天然的责任,我们有责任为企业提供援助。通过我们的报道,企业维权案件能在社会上引起反响,使得原先不被重视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除了今天组织企业与专家面对面讨论法律问题,以后报社还将在栏目设置上进行调整,让企业与专家通过报纸这一平台继续对企业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我们还将一如既往地对需要帮助的企业提供帮助,愿意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帮手,愿意为企业的合法权利奔走呼喊。

      在本届“辽宁省7·28企业维权法律咨询日”活动中,一些企业人带着问题而来,三位专家共解答了6家企业提出的法律问题,涉及房产纠纷、转制纠纷、合同违约、判决执行、政府政策、破产债权等方面。

      专家:
      王珑 省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投诉中心主任
      王伟家 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潘公明 省律师协会会长,省维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工作委员会会员

      企业困惑:如何解开房产纠纷的死扣?
      法律问题:房产纠纷

      本溪某公司负责人反映了他们遭遇的一起房产纠纷。1999年7月,公司处于繁华区域的1000多平方米房产被原上级单位动迁,因无法回迁,动迁该处房产的公司破产过程中,清算组将一处700多平方米的门市房中的300多平方米转给这家公司作为补偿,并将该处门市房的其余部分转给了一家开发公司。当时,房票交到了开发公司负责人手中,开发公司一直没有将300多平方米房产转到该公司名下。2004年底,公司到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公司转移300多平方米房产的产权。但开发公司却已经将该门市房的所有房产都转移到了自己名下。法院表示该案件需要到房产部门解决。房产部门的答复是当时开发公司已经出具了合法有效的证件,虽说开发公司在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隐瞒了房产其实是应有两家共同所有的证据,但是房产部门并没有义务对此事进行调查。现在,事情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精彩解答:

      潘公明:这一案件的症结在于房产部门作出的产权变更与实际情况不符。虽然房产部门所说的他们只审查形式要件的观点没有错,但是既然已经发现房产变更有错误,房产部门就应该对错误的房产登记进行变更。如果你们对房产部门的做法不服,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到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王伟家:因为我国《物权法》没有出台,房屋实际所有人与房产证持有人之间的矛盾应该通过哪种方式来解决还没有明确规定。究竟是走民事确权之诉还是走行政诉讼,各地法院的做法是两种方式都存在。你们应到当地法院详细询问,看该法院倾向于通过哪种方式解决这个问题。

      企业困惑:供暖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法律问题:合同纠纷

      葫芦岛某供暖公司负责人向专家反映,该公司曾经与葫芦岛某厂签订了为期15年的为其家属区供暖的合同。供暖公司将地下的供暖管道以近200万元的价格从某厂手中买来后,又投入了160多万元对管道进行维修和改造。现在这家工厂进行转制,成为了私营企业。该企业要求终止供暖合同,并决定将供暖权卖给另一家供暖公司。不仅如此,有关部门要求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把供暖管道卖给新接手的公司,但是实际上公司在供暖管道上投入的资金远远超过300万元。公司当初考虑到15年的供暖合同,在改造管道上投入了大笔资金,没想到几年后供暖合同竟然就这样终止了,企业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精彩解答:

      王伟家:这个案件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供暖合同,一个是供暖管道的所有权转让。首先,企业改制并不能影响供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转制后的新企业应当承接前企业的权利义务。因为转制就要求终止合同是违约行为。另外,供暖管道的所有权属于你们公司,想要使用供暖管道就必须与你们进行协商,在达成协议后以合理的价格得到供暖管道的使用权。
      王珑:因为供暖不仅仅是商业行为,还是公益事业,因为涉及到大众生活,此事在处理时需要谨慎。建议公司与当地市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合理解决这一问题。

      企业困惑:员工签两份劳动合同合理吗?
      法律问题:劳动合同

      沈阳市某服务公司负责人反映了她的困惑。该服务公司有一项为外企进行人事代理的业务,负责推荐我国优秀人员到外企就业。外企有的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不签。现在,劳动部门要求服务公司要与推荐到外企的员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可是这样一来一个员工不就签了两份劳动合同了吗?

      精彩解答:

      潘公明:如果你们公司向外企推荐员工的行为是一种代为招工的代理行为,此时作为代理人的服务公司就不应与员工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你们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这就表示是你们公司将合格员工外派到了外企。这两个法律关系将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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