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对热线的青少年心理学家和法律专家进行了专访,并对近一时期该热线的接听情况进行了统计。
据专门负责接听热线的两位心理专家介绍,根据近两个月的接听情况分析,目前,我省青少年来电咨询心理和法律问题集中在“语言暴力”、同学之间互相伤害、父母打骂子女、学校强制学生退学、非法雇用童工举报等。分别约占接听总量的40%、29%、17%、10%和4%。
“语言暴力”内伤重于外伤
案例链接:去年,某高中二年级的两名学生上课时看小说,被班主任发现后,当众用语言侮辱并打了两个孩子。孩子被老师批评得无地自容,结果扑向老师将其摔倒。学校得知此事后要求学生退学……家长打来电话咨询时说:“孩子多次自残,并企图自杀,幸好被家人发现……”
心理学家:省青少年研究会心理咨询中心主任刘海燕认为,在教师队伍中,完全不关心学生、个人素质低下的只是极少数,更多的老师是有事业心、愿意把孩子教好的。而造成“语言暴力”普遍存在的内因是教师们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然而,老师们不自觉的转移着自己的心理压力,是那些心灵脆弱的孩子们承受不起的。刘主任无奈地说:“没有心理健康的教师,怎能培养出心理健康的学生呢?”
法律分析:“12355”青少年法律维权热线律师张志毅认为,近两个月以来,来电咨询法律问题最多的莫过于“语言伤害”,显然这已成为学生最关注的、认为最急需解决的问题。造成语言暴力普遍存在的原因是,老师们把承受的应试教育的巨大压力给了学生,家长把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希望”也给了学生。
目前,《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语言暴力”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立法明确禁止“语言暴力”势在必行。应通过立法明确语言暴力的概念以及禁止语言暴力的规定,并规定有效的惩戒方式,同时建立起“学生投诉机制”,以有效预防发生此类暴力事件。
“恶少”来袭 伤害事件不断
案例链接:前不久,沈阳警方破获了一起“少年帮”抢劫团伙,“少年帮”作案6起,而且2起是持械抢劫,“少年帮”除“帮主”董某外,其他成员都是16岁或者不满16岁的学生。一个姓刘的孩子曾被他们抢劫过3次,有一次“帮主”董某把他价值780元的高档自行车骑走。不少的中小学生都有被“恶少”侵袭的经历,更多的学生惟恐日后遭到“恶少”的纠缠。
心理学家:刘主任表示,中学生控制自我情绪的能力差,心理尚未成熟,在受到外界不良的因素侵蚀之后,意志颓废,又有虚荣心理作祟,想在同伙面前“扎台型”,往往容易不计后果,做出令常人无法想像的事情。
法律分析:张律师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因此,大人们应当帮助未年成人懂得法律,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用法为孩子们撑腰。
棍棒教育严重触犯法律
案例链接:7岁女孩小东是沈阳市某小学校一年级学生。“那天晚上,妈妈教我学算术,我总是算错,3+6,9-4……我本来是知道的,但是妈妈坐在前面,我就算错。妈妈越打我,我就越慌……呜!”电话中,小东哭得让人心疼。
心理学家:刘主任认为,有些父母认为“不打不成才”,总认为自己是在纠正孩子与社会不相容的错误行为,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将他们重新引到“正道”上来,“但是,父母看到的只是短期的效果,却没有认识到这是一种自食苦果的行为”。父母们总是强调,只要体罚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打屁股、打手掌、揪耳朵等等可达到纠正或控制孩子行为的目的,纠正孩子是他们应尽的义务。然而,在我们接听热线研究中发现,经常遭受过体罚的孩子,易变得虚伪,冷酷,多事,擅长说谎、有暴力倾向”。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父母只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而绝对没有随意打骂子女的权利。张志毅律师称,孩子自出生时起,就成为公民,享有作为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抚养权利和受教育权利,这些权利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些经常打骂子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已构成犯罪的父母,则应诉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鞍令退学违反《教育法》
案例链接:朝阳市某中学的小刘是个内向的孩子,学习成绩不佳。初三时,学校认为小刘曾违反校规,学校勒令其退学。退学后的小刘无法面对父母的指责,整日郁闷不乐,后来小刘在网吧里认识了几个朋友,就开始从早到晚打游戏,也沾染了不少恶习。他开始吸烟、骗父母的钱、小偷小摸,被家人和朋友称为“不良少年”。
心理学家:刘主任认为,学生被强制退学后,心理变化会非常大。小刘从一名普通学生到沾染恶习的“不良少年”,学校的责任是不能推脱的。如果学校能够换个角度看待小刘,注重对其自身个性的培养,家长给孩子充分的空间的话,小刘就会获得来自内心的感动。
法律分析:“学生不能被勒令退学”,这一规定在我国的一些城市中已经得到了肯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能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同时,根据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一些城市还规定普通高中的学生将取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张律师表示,强制退学一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教育法》相违背的。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对其作出的“勒令退学”处分,侵犯了小刘的受教育权。
雇用童工 《劳动法》禁止
案例链接:沈阳市苏家屯区一刚满15岁的女孩程某,放弃求学的机会去一个体工厂当童工,每冲压一斤瓶盖得到0.14元。一天辛苦下来,只能挣到一块多钱。一天,机器失控,冲掉她右手食指的第一节。断指疼痛难忍,程某哭得令观者都落泪,老板的侄儿送她到一个体诊所包扎了一下,送回家里。当天,老板去看望了一次,临走时扔下100块钱,从此再也不见人影。
心理学家:“青少年由于过早地步入社会,长期缺少父母的关爱,心理发展不完善,内向一些的容易形成自卑、孤僻等性格”,刘主任接着说,“青少年尚不成熟,对外界诱惑的抵抗力差,容易沾染不良习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法律分析:张律师称,依据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然而,现实中一些雇用童工的老板自称不知道雇用的是童工,其实他们赚了大笔的黑心钱,明明知道雇用童工是违法的,还以身试法。另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此外,因父母离异导致未成年人无人照顾、学校不履行“包分配”的合同等情况在热线中也占一定比例。张志毅和刘海燕表示,他们将有针对性地对青少年法律与心理问题进行公益性志愿服务,以帮助青少年解决身边的法律和心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