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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为贷款担保 怎还?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8月23日)
      咨询单位:鞍山市 某公司
      咨询问题:我们公司几年前为一家工厂的一笔贷款当了保证人,同时为这笔贷款提供保证的还有鹏宇公司(化名)。当时我们两家公司在保证合同上写明对这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义务。不久前,银行找到我们公司,说这笔贷款已经到期,但是工厂已经明确表示无力偿还。银行先找到鹏宇公司,但是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也没有资金偿还贷款。银行要求我们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负责偿还这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是我们公司认为,作为共同保证人,鹏宇公司也应该承担偿还一半贷款的义务,银行不能只要求我们公司还款。银行表示,如果我们公司不同意还款,他们就要起诉到法院。我们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从你介绍的情况来看,虽然你们公司和鹏宇公司当时与银行明确表示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却没有明确你们两个保证人之间的保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究竟是按份分担保证责任,还是共同承担保证责任,从你们签订的保证协议中,无法判断。因此,根据我国《担保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此时可以推定你们两个保证人之间承担的是连带的共同保证责任。债务到期后,银行可以从工厂、你们公司和鹏宇公司中任意选择一方要求清偿债务。因此,银行此时完全可以要求你们公司负责偿还这笔贷款。当然,毕竟你们公司不是真正的贷款人,你们公司可以在偿还了这笔贷款后向贷款的工厂追偿这笔债务,也可以要求鹏宇公司负责清偿一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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