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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终止之后风险抵押金给退不?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8月30日)
      咨询单位:沈阳市 冯先生
      咨询问题:去年,我受聘到沈阳市某公司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我需要先交五千元的风险抵押金才能在公司工作。公司人事经理向我解释说,这笔风险抵押金是为了保证我在公司工作期间不违反公司纪律和在开展业务时不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如果我在工作期间有违反公司纪律或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行为,公司会从这笔抵押金里扣除相应部分。作为补偿,公司会为交了这笔抵押金的员工缴纳各类保险和其他规定由公司报销的费用。人事经理还为我出示了一份公司关于风险抵押金的详细的规定。因为公司答应的报酬很可观,于是我交了这笔抵押金签了劳动合同。在工作了半年之后,因为工作成绩不理想,公司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当我要求公司退还风险抵押金时,公司表示,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已经和我约定,如果我离开公司,公司将在我离开一年后将这笔抵押金返还给我,前提是我没有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我觉得这项约定很不合理,既然我已经离开了公司,公司不应该再用抵押金束缚我。我可以现在就要回我的抵押金吗?
      律师解答:
      现在有一些企业在聘用员工时要求受聘者交纳风险抵押金。虽然企业的目的是想要通过风险抵押金来约束员工,表面上抵押金也得到了员工的同意。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我国《劳动法》及其有关法规的要求签订,不得违反,否则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我国关于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押金。一经发现,劳动管理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返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内容,因其违法而无效,自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就没有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你不仅可以要求公司全部返还风险抵押金,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适当的利息。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此事,也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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