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定得太高就能不算数吗?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8月30日)
咨询单位:鞍山市 某餐饮公司
咨询问题:我们公司在年初招聘了一位名厨,负责为公司开辟新菜式和培训厨艺人员。当时公司与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将支付给他可观的薪酬,并为他提供住房和轿车。不过,因为他所从事的工作是我们公司最重要的,所以公司还与他约定,如果在聘任期内,他无故擅自离开公司,将要缴纳违约金20万元。结果,在今年6月末,他就离开了我们公司,走时没有任何话留下。我们公司几经辗转终于找到了已经在另一家饭店工作的这位“名厨”。我们要求他按照约定,赔偿我们公司的损失。但是“名厨”说,他的离开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所以20万元的违约金实在是太高,违约金的条款是无效的。但是,我们公司认为当初公司为他支出了资金,既然他违反约定跳槽,就应当支付已经约定好的违约金。这件事究竟应当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既然你们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内容有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份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名厨”以违约金定的金额太高为由认为这一条款无效。但是实际上,如果违约金确实约定金额太高,可以通过协商重新确定赔偿金数额,并非整个条款就无效。你们公司可以与他重新协商赔偿金的数额,协商不成,可以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