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成股东 有责谁来担?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9月13日)
咨询单位:大连市 刘先生
咨询问题:几年前,我的朋友金某想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凑够两个股东,就在一份股东出资书上仿冒了我的签名,又通过关系弄到一份验资报告,顺利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除为感谢我请我吃了一顿饭之外,金某从来没有给过我公司分红,而我也从来没有给这家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过。最近,我听说这家公司的生意不太好,已经停业,好几个债主都要到法院起诉公司和公司老板。而公司的工商登记上载明的股东是金某和我。虽然实际上我与这家公司并没有关系,但是法院会不会因为我是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东而要我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答:
虽然工商登记中记载你为公司股东,但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书上并没有你的真实签名,而你也从来没有实际出资和接受分红的行为,因此你可以据此主张自己并非公司的真实股东,不必承担股东责任。另外,我国最高法院对于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还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一条中明确规定:“未经他人同意以他人名义登记为股东的,申请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后果;公司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股东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因此,只要你能够证明自己是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就可以主张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