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维权
  • 企业维权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您最喜爱的维权版块栏目?
  •      察看投票结果
    一句“不胜任” 轻易被开除?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9月13日)
      咨询单位:沈阳市 吴女士
      咨询问题:我今年4月份应聘到一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当时公司与我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这家公司的财务在我接手之前就存在一些问题,尽管我经常加班整理账目,但是税务部门几次查账后还是说不合格,要求公司整改。几次整改后,公司领导竟然认为公司账目问题是我工作没做好造成的。不久前,公司要我将工作移交给其他人,然后给了我一份“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我要求公司解释为什么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解释是我“不胜任”,不能继续留在这个岗位上。虽然公司将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提前发给了我,但是我依然觉得自己不应该就这样轻易被开除。我能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解答:
      公司这样做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再起诉到法院。依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法律为企业解聘“不胜任”员工设置了限制。企业在开除“不胜任”员工时,必须先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就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对该员工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该员工在新岗位上还是不胜任,企业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个条件就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只有做到这两条,企业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这家公司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时这两条一条都没有做到,肯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可以要求企业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第一步一定要在时限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