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培训费员工递辞呈咋办?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9月20日)
咨询单位:朝阳市某公司
咨询问题:我公司于去年招收10名工人,并出资2万元对其进行为期10天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合同期限为1年,试用期为3个月。
一名工人在试用期内工作10天觉得工作吃力,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另一名工人李某在试用期内由于不慎违反操作规程,将价值4000元的毛坯件损毁,担心将来再出现类似问题而赔不起,也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还有一名工人赵某工作一年合同到期,要求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认为赵某技术水平高,提出与其续签合同却遭到赵某的反对。我公司想问,员工分别在接受培训后离开岗位,公司投入的培训费不是白白浪费了吗?我们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可以肯定的是这是因用人单位追索培训费发生的劳动争议,常见于职工要求调动、解除劳动关系、违约时。
首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必须持有本单位出资培训职工的费用凭证。否则,无权向劳动者追索培训费。其次,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只有在试用期满,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方可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同时,依据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等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可依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