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辆肇事责任怎样分担?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9月20日)
咨询单位:阜新市某运输公司
咨询问题:几个月前,黄某以大货车的车主的身份与我运输公司签订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车辆以我方的名义挂牌登记,但车辆产权实为黄某所有并由其支配进行经营管理,我方仅在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下处理委托的事务,对车辆无实际的控制支配权;由黄某按有关部门规定及时向我方交纳服务费、其他代办费及相关费用等条款。
今年8月底,大货车与相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包括乘车人李某)当场死亡、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做出事故认定:大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的驾驶员对这起事故负同等责任,乘车人黄某不负责任。乘车人李某的近亲属要求我公司、大货车与二轮摩托车的车主对其进行赔偿。我想知道,如果挂靠车辆肇事,被挂靠单位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呢?
律师解答:出租车和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某个单位营运,是我国运输行业目前普遍存在的现象。现实中受害人往往向被挂靠单位和实际车主一并索赔,按照法律规定,实际车主应承担民事责任,被挂靠单位只承担有限的连带责任。
大货车的实际经营人为黄某,其对该车具有实际的经营支配权,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以黄某为车主并进行善后处理是没有问题的。因被挂靠公司对该车没有经营支配权,实际车主为黄某,因此应由黄某承担本案责任。然而,大货车在挂靠关系中,也交纳各种税费、投保、年检都是以挂靠单位名义进行,且车主是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往往是运输合同成立的一个保证。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和其权利实现的角度出发,被挂靠单位出借其名义,就应当对借用人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被挂靠单位承担的连带责任应与全额的连带责任有所区别。原因有三:一是因为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仅有有限的运行支配权;二是因为被挂靠单位仅为挂靠车辆提供经营所需的服务,仅仅收取管理费,并不参与车辆的经营,车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三是因为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所以,如果让被挂靠单位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即与车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也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应当是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的挂靠费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