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维权
  • 企业维权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您最喜爱的维权版块栏目?
  •      察看投票结果
    房产公司不诚信预告登记有效力?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9月20日)
      咨询人:沈阳市皇姑区刘女士
      咨询问题:去年,我公司预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写字间。今年1月,开发公司将A座写字间预售给我公司,并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写字间价款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付清,房产开发公司保证在今年9月将写字间交付于我公司,并在交付后5个月内将写字间产权证书办妥。合同签订后,我为了限制房产公司将写字间进行处分,与房产公司一起到房管部门对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了预告登记。
      今年4月,房产公司又将该写字间以其他价格预售给李某,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李某将房款付清,房产公司保证在8月前将写字间交付给李某,并约定在交房4个月内将房屋产权证书办妥。8月底,房产公司将写字间交付于李某,双方又将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我要求房产公司交付写字间时,房产公司才道出了一房二卖的事实。我公司要求房产公司与李某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将写字间返还给我公司。然而,该房产公司却没有答应。我想问,该公司的不诚信行为是否应当撤回?其与李某的预告登记是否有效力呢?
      律师解答:首先要确定该写字间是否具有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其次,在本案中,房产公司不诚信,将同一间写字间先卖于你方,并与你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卖于李某,并与李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显然,属于典型的“二重买卖”。法律有顺位保护效力,即保障请求权所指定的物权变动享有登记的顺位,因此,你的要求完全合法、合理。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