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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欠债人离职新经理不管?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9月27日)
      咨询单位:沈阳市某公司
      咨询问题:我们公司与一家商贸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这家商贸公司累计欠我们公司的款项已经有4万元。今年年初,这家公司的经理给我们公司出具了一份借据,答应在5个月内还清欠款。这名经理还在借据上加上了这样一条:“如果我离职,这笔欠款就由我个人负责偿还。”经理还在这一条上加盖了这家公司的公章。此后,这家公司陆续还了一部分欠款,但至今还有3万元没还。不久前,我们得到消息,这名经理已经离开了这家公司。我们再要求公司还款时,新经理却说这笔欠款应当由已经离职的经理负责偿还,与公司没有关系了。但是离职的经理我们一直没有联系上。我们现在应当向谁要回这笔欠款呢?
      律师解答:这家公司不肯偿还欠款是因为他们认为这笔欠款已经转移到了原经理身上,他们的还款义务已经免除了。但是,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只有在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债务人的还款责任。如果这行文字只是出现在一张借据上,很难证明你们公司同意这种做法。因此,原经理自愿偿债的承诺并不构成债务的转移,也不能免除这家公司的还款责任。你们可以要求这家公司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也可以同时要求原经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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