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没做成要交违约金?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9月27日)
咨询单位:沈阳市某公司
咨询问题:我们公司想要买一个门市房,就和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由房屋中介公司拟定好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一间位于繁华地段价值150万元的门市房介绍给我们公司。《协议》中还约定了付款方式、意向金的数额等内容。但是其中还有一条是:“由于被居间人的原因导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未签订的,被居间人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款3%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我们按照约定支付给中介公司意向金5000元。后来由于我们与房主在付款问题上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房屋买卖合同最终没有签成。得知这个消息后,房屋中介公司就要求我们交违约金。但是我们认为,合同没有签订并不完全是我们的原因,而且这个条款挺不公平。我们公司始终没有给房屋中介公司这笔钱。房屋中介公司不久前表示,我们再不给钱他们就要到法院起诉。我们想问一下,这笔钱究竟该不该给?
律师解答:我国的《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房屋中介公司提供的协议就属于一种格式条款。这份协议中规定的内容,剥夺了买卖双方进一步协商的权利,意味着房屋买卖必须成交,否则委托人即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中介公司却将自己居于无论居间行为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报酬的有利地位,显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相悖,故该约定的条款无效。房屋中介公司没有权利依据这条规定收取违约金。
我国《合同法》还对居间合同作了详细的规定。该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屋中介公司只能向你们公司主张其进行居间活动所支出的经济损失,无权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