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付货款欠债怎么还?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9月27日)
咨询单位:鞍山市某开发公司
咨询问题:去年,我们公司将一个建筑项目交给一家建筑公司完成。在施工期间,这家建筑公司与一家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供销协议,约定由水泥厂供应合格水泥,由建筑公司分期支付货款。协议签订之后,建筑公司与我们公司商量,他们资金周转不过来,想要我们从工程款中直接把一部分货款拨付给水泥厂。我们公司同意了这个提议,同建筑公司跟水泥厂一起就支付货款的方法签订了协议。根据建筑公司提供的收货凭证,一年内我们公司陆续向水泥厂支付了将近40万元的货款。不久前,水泥厂要求我们公司支付货款,说是几个月前建筑公司又向水泥厂要水泥。水泥厂向建筑公司供货后,却一直不见建筑公司付款,于是要求我们公司来付款。但是,我们认为,水泥厂应当先要求建筑公司付款才对。水泥厂说,要到法院起诉我们公司和建筑公司。我想问一下,这笔货款究竟应当谁支付?
律师解答:你所说的情况是第三人代为履行,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从法条中可以看出,第三人只是合同的辅助履行主体,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所以债权人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也不能直接要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水泥厂应当要求建筑公司支付货款,而不应该要求你们公司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