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万全部贷款+50万抵押房产=银行50万贷款?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9月6日)
咨询单位:大连市 某公司
咨询问题:2004年,我们公司为某公司向银行借的50万抵押贷款做了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2年。贷款到期后,这家公司始终没有偿还贷款,银行要求我们公司偿还这笔贷款。但是,贷款时这家公司已经将一处价值5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了。银行的说法是加上利息,50万元的房产已经不足以清偿这笔贷款。我们公司必须偿还这笔贷款吗?
律师解答:
银行的说法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力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即使抵押房产变卖后,不足以清偿贷款,银行也不能因此要求你们公司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你们只需要负责偿还房产变卖清偿后,仍未还清的部分贷款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