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21-0039
邮发代号7-99
辽宁日报传媒集团出版
  • 维权
  • 企业维权
  • 文章查询


  •   
  • 人民法院公告查询
  • 调 查
  • 您最喜爱的维权版块栏目?
  •      察看投票结果
    50万全部贷款+50万抵押房产=银行50万贷款?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9月6日)
      咨询单位:大连市 某公司
      咨询问题:2004年,我们公司为某公司向银行借的50万抵押贷款做了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2年。贷款到期后,这家公司始终没有偿还贷款,银行要求我们公司偿还这笔贷款。但是,贷款时这家公司已经将一处价值5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了。银行的说法是加上利息,50万元的房产已经不足以清偿这笔贷款。我们公司必须偿还这笔贷款吗?
      律师解答:
      银行的说法并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力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因此,即使抵押房产变卖后,不足以清偿贷款,银行也不能因此要求你们公司全部承担清偿责任。你们只需要负责偿还房产变卖清偿后,仍未还清的部分贷款就行了。
     辽宁法制报版权所有 Email:webmaster@lnfzb.com 辽ICP备05014795号
     本站所有内容严禁盗用,如发现,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