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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期未履行的合同还有效吗?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6年9月6日)
      咨询单位:朝阳市 某公司
      咨询问题:我们公司与一家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商贸公司在6月底之前向我们公司提供价值40万元的货物。在收货之前,我们公司先支付3万元的定金,其余货款在收货后支付。但是由于这家商贸公司并没有现货,而且直到合同到期也没有组织好货源,所以我们也一直没有支付定金。8月初,这家商贸公司又与我们公司联系,说货物已经送到,要我们派人去验货。在检验了货物后,我们同意继续购进部分货物,并支付了8万元货款,但是这时商贸公司却说,在我们没有全部支付40万元货款之前他们不会将货物交付。我们一再向商贸公司解释,我们之前签订的合同已经因到期不履行而失效,但商贸公司却说是因为我们迟迟不肯支付定金才导致合同到期无法履行的。现在我们支付的8万元中有3万元是之前约定的定金,这就表示我们愿意继续履行以前的购销合同。我们想问一下,以前的合同还能不能在到期后再履行?我们应该怎么做?
      律师解答:
      从你们介绍的情况来看,第一份合同已经因为履行期限到期而失效了。虽然从表面上看,是因为你们没有按期支付定金导致合同失效,但是如果实际上是因为商贸公司没有在约定期限组织来货源,那么你们不支付定金就是在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本身没有过错,不必承担违约责任。“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不可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在对方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因此,第一份合同已经失效,你们公司对合同的失效不必承担责任,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也已经失效。你们后来支付的8万元应该属于另一份新合同,商贸公司无权要求你们再支付以前约定的货款。你们可以要求商贸公司交付价值8万元的货物,或者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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