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现场
出租车司机车内吸烟 乘客拒付车费遭拒
“司机在车内吸烟,请您拒绝付车费”。正是看到了出租车上的这句承诺,李先生决定拒付车费,但出租车司机可不答应。
10月6日19时30分许,沈阳的李先生在总统大厦附近打了一辆红色的旭龙出租车回北行附近的家。据李先生回忆,车刚启动,司机就点了一根烟抽了起来,李先生先是开车窗,但窗户打不开,咳嗽了几声,但司机仍没有将烟熄灭的意思,这时李先生看到了车座套上清楚地印着旭龙公司的服务承诺,其中第一条就是“如果司机在车内吸烟,请您拒绝付车费”。
10分钟后李先生到了家,计价器上的显示是9元,李先生对司机表示拒绝付车费。但是司机没答应,“司机告诉我,他是替班的,和车上的承诺没有关系……”感觉被愚弄了的李先生没有再说话,付了车费,要了发票就下车了。
“不管是不是车主,开的不都是旭龙的车吗?”李先生记住了出租车的车牌号。“我生气并不是因为那9块钱,只是觉得什么事情要么就不要承诺,一旦承诺了就要履行。”
10月7日下午,记者查看了6辆旭龙公司的出租车,每辆出租车的车座套上都清楚地印着“如果司机在车内吸烟,请您拒绝付车费;如果车容车貌不整洁,请您拒绝付车费……”
就此,旭龙出租汽车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公司方面历来是对车不对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哪怕是带班司机也都要熟知并遵守对乘客作出的承诺。所以,如果李先生所说的事情属实,公司一定会对车主处罚并主动送还李先生的车费。”
(据10月8日《华商晨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王乃龙(辽宁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新闻报道中,旭龙出租汽车公司答应给李先生退车费。但是,这场纠纷中还有不少法律问题值得探讨。在出租车是替班司机开车的情况下,李先生可以要求退车费吗?出租车车座套上的“承诺”有法律效力吗?服务业的这些“告示”哪些有效,哪些无效?记者请来律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解答。
问题一:李先生可以要求退车费吗?
王乃龙:出租汽车公司已经违约应退车费
从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当时出租车司机不同意李先生拒付车费的理由是:司机是临时替班,不用遵守出租汽车公司的“承诺”。王乃龙律师表示,这一说法不能成立。
出租车是以出租汽车公司名义进行运营。乘客上车后,公司与乘客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客运合同。出租车司机是代表公司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公司工作人员。因此,司机在提供客运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公司应当负责。公司“司机吸烟,乘客可以拒付车费”的承诺属于出租车客运合同中关于服务质量的合同条款。出租车司机吸烟,就违反了这一合同约定,公司应当按照事先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不再收取乘客车费。
至于违反“承诺”在车内吸烟的司机是不是替班司机,这属于公司内部问题,与公司履行“承诺”无关。公司可以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按照内部员工管理章程,对司机进行内部处罚。
问题二:车座套上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吗?
王乃龙:“承诺”属于有效的格式条款
“像这种承诺应当属于格式条款。而且,从内容上来看,是有效的。”王乃龙律师介绍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这种条款的特点就是,合同条款事先就存在,一般来说,只要消费者接受服务,格式条款就生效。
不过,因为格式条款是提供服务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事先拟定的。其内容可能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了限制,规定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另外,《合同法》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出租车车座套上的“承诺”是出租汽车公司为提高服务质量,单纯对自己设置的合同义务,并主动承诺了违反义务要承担的责任。本身是对消费者有利的,属于有效的格式条款,具有与营运合同其他条款一样的法律效力,应当得到合同当事人的遵守。
问题三:服务业“告示”哪些有效?
王乃龙:《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相关规定
王乃龙律师提醒道,并不是所有贴在显眼位置上的“告示”都有法律效力。因为,这类“格式条款”如果不符合《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依然不能成为有效的“合同条款”。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四十条还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因此,那些标明“商品售出,概不退换”,或是带有“后果自负”等内容的店内告示就违反了这两个法律的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依然可以向经营者主张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经营者不得以其不合理的店内告示或格式声明作为免责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