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丈夫名义存款不是赠与
作者:郭黎光 本报记者 王淇 (2007年10月12日)
案情
小琴和王林同是丹东人,俩人结婚前,小琴曾外出打工多年。2004年10月,双方携手走进婚姻殿堂后不久,小琴将打工期间积蓄的10万元钱以王林的名义存入了银行。
随着相处时间越来越长,俩人发现在性格和生活习惯上有很多不同,彼此都不适合对方。今年初,小琴提出离婚,王林同意。当王林得知在他名下还有10万元存款时,随即提出,小琴以他的名义将这笔钱存入银行,表明已将该笔钱赠给了他,起码说明小琴认可了把该笔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拥有该钱或至少也要分得一半。小琴无奈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小琴以王林的名义存款并非赠与行为,判决该存款全部归原告小琴所有。
说法
赠与合同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方接受而生效的合同。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即赠与人明确表示无偿给与他方,他方愿意接受。本案中的实际情况却与之相违:小琴将钱以王林的名义存入银行时,既未告知王林存款的事实,也没有在事后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明确表示将存款赠与王林,表明小琴的目的是复杂的,不能把赠与作为明确的意思表示;王林一直不知道小琴曾以他的名义存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还没有约定的意向,王林还没有成为赠与的另一方,更不存在是否愿意接受的问题。
以丈夫名义存款不等于认可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小琴的10万元存款,是她婚前打工的个人所得。《婚姻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婚前财产可以转化为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但其前提是双方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作为个人财产。而小琴以王林的名义存款仅仅是一种单方行为,不能作为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