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劳动纠纷上公堂
员工觉得自己被公司毫无道理地踢出了门,可是公司却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错。今年8月,自觉委屈的员工李陵将昔日“东家”光华商贸公司(化名)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李陵觉得,自己的工作丢得莫名其妙。他向法庭表示,自己2000年进入光华商贸公司工作,成为该公司职员。一年后劳动合同期满,李陵曾经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询问是否要续签劳动合同。但当时人力资源部门告诉他,不用签合同了,按照原来的合同执行就行。李陵也没多想,就继续留在公司工作。2004年,李陵被调到分公司工作。2006年4月17日,他的部门领导口头通知他,停止工作,等候公司另行安排。之后,李陵经常到公司询问给他安排工作的事,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在这期间,李陵得知,从2004年开始,自己的社会保险金就停交了。2006年7月,分公司通知李陵来取通知。李陵兴冲冲赶到分公司,却接到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
李陵请求法院判令他与光华商贸公司的劳动合同没有解除,还要求光华商贸公司补发2006年5月到现在的工资和从2004年开始停交的社会保险金。
公司:早就和他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光华商贸公司认为,事情并不像李陵说的那样。光华商贸公司向法庭解释,2004年,李陵的关系已经从公司调到分公司,而分公司属于独立法人,李陵不再是公司的员工。被列为诉讼第三人的分公司则表示,2006年4月,分公司已经将所有广告外包给专业的广告公司。李陵所在的广告部已经被撤销。2006年4月,公司口头通知了李陵,与他解除劳动关系。李陵此后没有再上班。2006年7月,分公司正式书面通知李陵解除劳动关系,并对李陵进行了适当的补偿。李陵接到通知后并没有提出异议,直到2006年11月,他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他与光华商贸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仲裁裁决,认定李陵与光华商贸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驳回了李陵的申诉请求。
光华商贸公司表示,李陵已经离职一年多,他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至今的工资既没有事实依据,亦无法定理由。
法院: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法院在审理后查明的事实是这样的:李陵2000年开始在光华商贸公司工作。2001年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是李陵继续在自己岗位上工作,公司也继续向其支付工资。2004年光华商贸公司的独立法人身份的分公司成立,李陵被调到该分公司工作。当时,光华商贸公司向分公司发出通知,将包括李陵在内的59名原总公司员工“分流”给分公司。此后“分流”员工与总公司脱离正式关系,由分公司负责管理。当时,这份通知已经在分公司内对全体员工公布。2004年后,李陵一直在分公司的广告部工作。
2006年4月,分公司将广告业务外包,不仅贴出通知,还公布了安置计划,并宣布将对辞退人员给予经济补偿。李陵在法庭上宣称自己不知道有这个通知,但是分公司对此有人证和物证能够予以证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分公司承认,自从李陵关系转入分公司,他的社会保险金就停交了。分公司愿意为其补缴,但坚持公司已经和李陵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因此分公司应当为其补缴从2004年到2006年8月的社保费。但是,李陵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和补发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解除劳动关系有说道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奎洋分析道,这场官司中,李陵没有获得全胜。他之所以一再坚持自己的主张,就是因为他坚信自己并没有被辞退。可是,从公司的种种做法来看,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确实已经解除了。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而《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