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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翁猝死健康讲台谁担责?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7年10月15日)

      新闻现场

      正讲“这药好使” 八旬翁猝死

      “我吃这个药特别好使……”刚说几句话,83岁老人王军(化名)就猝死在演讲台上。健康讲座组办方称:死者是主动来讲用药心得的。
      10月11日上午,某医药公司在沈阳市和平区一家宾馆多功能厅组织了一场健康讲座,宣传某种药品。
      中央放着百余个凳子,凳子旁的桌子上有七八十个装水的纸杯,还有一些没吃完的面包。83岁老人王军(化名)刚走上讲台就倒在地上。
      据目击者张先生称,上午事发时,台下坐着七八十位老人。当组织方向台下询问“谁吃过这个药”后,王军老人就开始上台讲自己的用药心得。“我吃这个药特别好使……”没说几句话,情绪激动的他突然倒在台上,嘴唇发青,手脚抽搐。120未能挽回王军的生命。经检查,老人死于突发性心脏病。
      10月11日14时许,老人的亲属从铁岭老家赶来,看到遗体后很激动,“他都83岁了,要不是你们请他来讲,替你们卖药,他能从沈阳市大东边坐公交车来吗?”
      组织方一名自称是负责人的中年男子说:“我们是厂方来沈阳宣传产品的,今天做的是健康讲座。他不是我们找来的,是他自己主动来讲的。”
      医药行业业内人士报料,健康讲座中上台夸药效的大都是药品经销商找来的“托儿”。这些人上台“演讲”能挣100元,或是得到一些免费药品。
      (据10月11日《华商晨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吴斌(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八旬老翁猝死在健康讲座讲台上,人们为此唏嘘感慨时,也应该看到,这场悲剧背后隐藏的法律问题。谁该为八旬老翁的死负责?健康讲座组织者一口否认老翁是“托儿”,此时责任又该如何认定?雇主应当为雇工承担哪些责任?法律专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题一:讲座组织者该对老翁的死负责吗?
      吴斌:如果确实存在雇佣关系,组织者应当适当赔偿

      “如果老翁确实是讲座组织者请来的‘托儿’,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雇佣关系。身为雇主的讲座组织者应当承担雇主责任,对雇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吴斌律师介绍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法条中可以看出,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了人身损害,无论雇主本身对这一损害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老翁究竟是不是健康讲座组织者的“雇员”,这还需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所谓“雇员”,应当是按照雇佣合同约定,在雇主监督下为雇主执行受雇任务,并获取报酬的人。如果老翁与健康讲座组织者事先约定好,参加健康讲座时“主动”上台“宣传”药品的“好处”,而健康讲座组织者为此付给老翁现金或是药品当作“劳务费”,那么老翁的“雇员”身份就可以确定。

      问题二:如果无法证明雇佣关系,组织者还用不用担责?
      吴斌:依据公平责任原则,也应适当补偿

      “在认定雇主责任上,取证是个难题。”吴斌律师坦承,即使老翁确实是健康讲座组织者请来的“托儿”,健康讲座组织者也确实事先承诺了“劳务费”,但是彼此之间肯定不存在书面合同。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也能证明这种事实雇佣关系的存在。可是,老翁现在已经去世,已经无法提供证人证言。那么,想要认定老翁与健康讲座组织者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难度不小。
      “即使无法证明雇佣关系,健康讲座组织者也应当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对老翁进行适当补偿。”吴斌律师表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老翁在参加健康讲座时突发心脏病去世,这属于意外事件。健康讲座组织者应当基于公平责任原则,对老翁的死进行适当补偿。至于补偿的数额,还需要法院依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问题三:雇主对雇工发生的哪些问题承担责任?
      吴斌:雇员伤人、自伤、被外人伤,雇主都要担责

      “雇主责任范围很广泛。”吴斌律师表示,关于雇主责任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这两个条款中。
      该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此可见,雇员伤人时,雇主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即使雇员是故意或是有重大过失伤人,雇主依然要依照当事人的要求,先行赔付,然后再向雇员追偿。
      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条款说明,当雇员受伤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第三人造成的损害,雇主也应当先行赔付,保证雇员能够及时得到赔偿金,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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