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佩正与同事在一起研究案情
本期人物:
杨佩正,辽宁盖州人,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自1981年至1999年在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先后任秘书、检察员、科长、副检察长。自1999年至2006年任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现任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师范大学兼职教授。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律援助研究会副会长,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主持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调研》项目,著有《涉讼犯罪论》一书。
“案件是座楼,证据是砖头”,杨佩正院长形象地说,正如盖楼一样,每一块砖头都有很重要的作用,那么一个案件中,每一个证据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为推进依法治国、完善规则、建设和谐社会,杨佩正院长作为刑事证据规则专项课题的主持人之一,以源于实践,反馈实情,完善规则,服务司法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关于刑事证据规则的“难点”、“热点”、“疑点”问题,做了深入的研究。
NO.1证人出庭需符合三个标准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被公认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但要求所有的证人出庭既不现实,也不必要。“什么样的证人必须出庭?应有三个判断标准。”杨院长随后解释,即能够出庭、证言重要、所证实的事实有重大争议。因此下列情形证人必须出庭,如证人证言自身存在实质矛盾的;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实质矛盾的;证人与当事人或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重大犯罪的关键证人;控辩一方对证人证言提出合理质疑的;有证据证明证人受到干扰的;合议庭认为应当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例外情形则比如经庭前证据展示,控辩双方对庭前证言笔录均无异议的;证人在庭审时下落不明或正在境外的;证人未成年,不宜出庭作证的;出于保守国家机密、重大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需要,经法庭准许不出庭的;证人在庭审时患重病、行动极为不便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杨院长认为,配套措施是出庭证人的安全保障和经济补偿问题,应当制定保障措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由不同的机关承担责任。例如,通过隐名作证、隐形作证、变声作证等方式保障证人的安全和隐私权益。出庭证人的经济损失应当由法院来担当。应当以因参加庭审而发生的交通、食宿、误工等实际损失、直接损失为补偿标准。
NO.2鉴定结论应在证据规则中明确
“关于鉴定结论,应当通过严格审查鉴定结论的形式要件和实质内容来判断其证据效力,严格审查鉴定所依据素材的原始性、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鉴定结论的客观正确性。”杨院长这样说。而对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所依据的材料不全面、不客观,或者来源不明,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正确性的、鉴定结论内容不明确或者不完整的、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回避的和其他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真实性的情况,要重新鉴定。
同时杨院长指出,具有下列情形的鉴定人必须出庭,比如鉴定结论不明确或对某些专业性问题论述不清楚的、控辩双方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或多个鉴定并存且结论之间有矛盾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鉴定人出庭。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控、辩双方的质询。鉴定人应当出庭、能够出庭而不出庭的,该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效力。
NO.3供述需自愿
杨院长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默示沉默权。因为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但我国已经在刑事诉讼中确立了无罪推定和公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等原则,这就等于默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保持沉默。“但我们建议修改该条规定,代之以供述自愿性规则,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可以自愿做出回答,也可以保持沉默;对与案件无关的讯问,可以拒绝回答。”杨院长还表示,在证据的审查、判断规则中,应规定“法庭应审查被告人供述是否出于自愿”。
NO.4非法取证应有标准
“通过研讨,我们认为非法取证行为的科学分类一是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手段收集证据;二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但并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侵犯。司法解释中已经确立非法言词证据的绝对排除规则,并将非法言词证据限定在第一种类型中。但何为非法言词证据,怎样获得的言词证据方为违法,并无具体规定,亦无判断标准,难免会使该规则如同空中楼阁。”杨院长表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获取言词证据的过程中,对当事人、证人实施下列行为的,所获取的证据无证据能力,例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未经合法授权而采取监听、电讯截留等行为。
虽然司法解释没有提及非法实物证据排除规则,但这一问题不可回避。非法实物证据通常包括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程序取得的物证、书证等。从我国现状看,一律排除非法实物证据,不利于对犯罪的控制,应当采取相对排除原则。但同时设立两项例外原则,一是轻微损害原则,即非法取证行为的损害比较轻微;二是公共安全和利益保障原则,即排除非法证据将造成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障受到损害。如何具体适用相对排除规则,应当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结合违法取证手段的违法程度及犯罪性质的严重性进行裁量。
还有一种证据被称之为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或称“毒树之果”,它是指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为线索,再用合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调研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多数均不赞同排除该类证据。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对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可以不强制排除。理由一是“毒树之果”中的“果”,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的,本身并没有侵犯相关人的基本权利。理由二是因为犯罪控制也是刑事诉讼中不可忽视的目的之一。
NO.5证明标准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主
多数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过于原则,无从掌握。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结合办案实践提出自己的理解和观点,“我们集中大家的智慧,综合归纳核心环节,针对我国刑事诉讼现实状况,力图弥补现行证明标准的不足,认为应当建立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主,以‘排除合理怀疑’为辅的证明标准体系。”杨院长表示,这一体系从肯定与否定的角度综合实现了定罪的证明标准。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证明标准体系的有机构成,首先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已经查清,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事实、情节存在与否均已查明;其次是据以定案的全部证据均已经法庭举证、质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再次是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得到合理排除;还有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规则,结论准确无疑,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基本事实、量刑情节均能得到证据的印证。并据以定案的证据均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或补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