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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避免此轻彼重 确保量刑平衡
      鞍山中院出台统一标准指导刑事案件
    作者:本报记者 任晓霞报道 (2007年10月15日)
      本报讯 今年以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加强了对刑事审判裁量标准的调查研究,制定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年3月份下发到全市各基层法院试行。在前不久举行的全省两级法院院长联席会议上,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对鞍山中院此举给予充分肯定。
      该《意见》包括一般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和量刑平衡机制等六方面内容,共36条。《意见》确定了量刑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除了重申刑法、刑诉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外,还确定了刑罚与犯罪的行为可罚性、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原则,自由裁量权合法、适度行使原则,以及参照相关生效判决的原则,并要求查明影响量刑的一切事实,全面、准确地提取对量刑起作用的事实要素,作为确定刑罚的基础。
      在量刑基准方面,把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依照其一般既遂状态的事实应判处的刑罚,作为确立各罪的量刑基准,并且对非数额型的一般典型犯罪和数额型犯罪确定了具体的量刑基准。在量刑要素方面,把量刑要素分为法定要素和酌定要素,既包括社会危害性要素,也包括人身危险性要素,并且对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要素进行了具体规定。
      在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方面,规定了量刑的具体步骤,要求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分析各个量刑要素所影响的刑罚量,以此决定最终适用的刑罚。针对适用缓刑、免刑等具体刑罚中存在的问题,在个别刑罚适用原则方面,对缓刑、免刑、财产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罚金刑数额的确定方法。为了从管理层面上解决量刑失衡问题,《意见》专门规定了量刑平衡机制,分别从强化合议庭、审委会等审判组织履行审判职责以及二审法院业务指导和监督方面,保证量刑规则的有效执行,以实现辖区内的量刑平衡。
      据了解,《意见》下发后,经过试行,对提高基层法院的量刑水平,实现刑罚的均衡适用,已经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目前,该《意见》经过试行、修改和完善后,已经正式下发,鞍山中院要求各基层法院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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