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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不交费有错 物业停电梯不妥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2007年10月17日)

      新闻现场

      交了电梯费为啥还得爬楼梯

      这五天对小孙来说,每天上班都是一个挑战:爬13层楼梯。
      让小孙郁闷的是,他已经交纳了电梯费,却享受不到乘坐电梯上下楼的待遇。
      10月10日9时许,沈阳市和平区艾特国际花园六号楼,三部电梯都处于关闭状态。“我在13层上班,电梯一关,可真够折磨人啊!我都交电梯费了,为啥还得爬楼梯啊?”小孙感到很气愤。
      在小孙的电梯卡上,印有“每人每月12元”字样,有效期至2007年10月30日。
      记者了解到,六号楼共16层,为商住两用。9月30日前后,两部电梯被物业公司关闭,10月5日前后,最后一部电梯也被关闭,全楼人只能靠楼梯出入。
      “有两部电梯到了年检期限,还有一部出现故障,所以6号楼的电梯才都停止使用。”管理这里的辽宁隆德兴物业有限公司的刘经理说。
      “实际只有96人交纳了电梯费,可我们一天维护电梯的费用就得350元,物业一直在往里搭钱。”刘经理表示。
      “我们昨天和业主代表开了个会,准备把原有的物业费提高到1.5元每平方米,然后取消收取电梯费。”刘经理拿出拟订的协议书,但在协议书上仅有不到30个业主签名。
      辽宁大学法学院的马海天认为:“电梯费原则上应由在楼内的业主交纳,业主可以向租赁房屋的房主协商追偿。但是物业公司若增加物业费,就需要和业主委员会进行协商。”
      (据10月12日《华商晨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项奎洋(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电梯房的不断增多,由电梯带来的各种纠纷也日渐增多,电梯到底归谁所有?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定价?而对于部分不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停开电梯的做法又是否合理?

      问题一:电梯所有权到底归谁?
      项奎洋:业主与物业享有共有权

      《物权法》表明,“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基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经业主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问题二: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物业有权停电梯吗?
      项奎洋:物业不应以停开电梯相对抗

      《物权法》还指出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业主不得因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比如关于电梯,“我不坐,我就不支付费用”的想法是错误的,业主可以放弃自己乘坐电梯的权利却不能不履行自己的管理义务。
      上述新闻事件中,艾特国际花园六号楼的业主交了钱却乘坐不了电梯,自身的权益受到了损害。物业公司表示电梯不开是因为故障等问题,若是这种情况处理则比较简单,电梯修好后恢复使用。但如果是因为部分业主由于种种原因不交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停开电梯的做法则是错误的。
      应当强调物业公司对拖欠的物业费有追索权,但是物业公司不能以停止提供物业服务相对抗,因为这会侵害已交费业主的权利,同时也会导致业主不愿意首先交纳费用。

      问题三:电梯费用谁说了算?
      项奎洋:业主与物业公司应协商解决

      一边是要涨价的物业,一边是态度不积极的业主,电梯费用的交纳标准到底是多少呢?按照规定,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的规定办,政府没有定价的,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定价,由于国家没有固定的标准,一般来说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协商定价,而协商后的价格还必须报相关部门备案。
      客观地说,电梯的使用具有“社员权”性质。有人认为不同楼层的费用标准不一样,但是,不同楼层业主人口、来客也不一样,“刷卡消费”似乎是有效的办法,但在实践中管理成本太大,而一般居民楼使用频率并不太高。值得注意的还有商住两用房的一些问题,比如上述新闻事件中的楼房内业主属性不同,其实居民楼应当禁止开公司,一来与我国土地使用权分类管理的精神相违背;二来与物业分类收费相违背;三来不利于其他居民的生活、隐私和安全需要。在不能做到禁止之前,对于商业用途的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应当高于居住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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