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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理由退货 尴尬的承诺
      
    作者:本报记者 王淇 (2007年10月17日)

      在刚刚过去的“十一”黄金周期间,记者在不少百货商场、家电卖场内都看到类似“无理由退货”、“不满意就退换”、“购物零风险”这样的商家承诺,“无理由退货”俨然成为商家吸引顾客的“金字招牌”。
      “无理由退货”在实行时是否名副其实?它应该成为法条,还是作为一种商业习惯,亦或只是商家用来促销的一个噱头?

      无理由退货只是促销噱头?

      与以往“货已售出概不退换”的冷面孔不同,现在越来越多的商家都在打“无理由退货”这样的承诺牌。
      记者近日在某商场看到一个大宣传牌上写着,“本商场购物可享受无条件退换货的承诺”。于是记者在该商场一楼的化妆品专柜内选购了一个品牌的男士护肤品。付款10分钟后,记者再次来到柜台前,向销售人员表示:“不是很喜欢这个牌子的产品,希望可以退掉。”但却被告知商品既已出售不能退换。记者找到商场,一位负责人解释说,原则上商场要求所有商品都可以“无条件退货”,但记者购物的那个化妆品品牌是租赁柜台,并不属于商场自己经营,所以商家自己如果不愿意退货,商场对此也没有约束力。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商家“无理由退货”的承诺在实行时除了会被打折扣,还往往附带很多条件,比如“在不影响商品二次销售的情况下”。
      一家大型超市的柜台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这的退货要求是未经使用、加工,未过保质期,未破损、变色、变形、尺寸变更、污渍、破坏等的商品。烟酒、珠宝首饰、电池、胶卷、内衣裤、药品、生鲜、冷冻食品等因商品本身的特殊性不在无障碍退货之列……”按照这家超市的规定,在这里买东西后又能享受退货待遇的商品其实并不是太多。
      沈阳的刘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不久前他在沈阳某电器城内订购了一台3000多元的电视机,并得到一份商家的家电权益保障条款,其中承诺“7日内无理由退货”,这让他觉得很放心。没想到在购买电视机的第二天,刘先生就发现电视机接通电源后有明显的“滋滋”噪声,因此向商家提出换货或退货。但商家却表示:电视机已经打开包装,使用过了,不能退换。“不开包装,不使用,怎会知道有问题?”刘先生觉得这与商家先前的承诺明显不符,“什么无理由退货,就是商家促销的噱头而已。”

      商家:“不要对我们太苛求”

      一位百货商店的负责人说,“有的消费者故意在降价的时候购买大量打折服装,等促销结束后却要求我们按正价退货,像这种情况,却要求我们无理由退货,显然是不公平的。”
      很多连锁便利超市也表示,顾客要退换货,最好刚结账时就退,隔了一段时间后就不允许再退了。因为收银系统会出现错号等问题,增加超市盘点时的麻烦。
      一些私营小店则更倾向于“无理由换货”,店主唐女士说:“已经卖出去的东西再让我们卖一次,生意不就白做了?只要不影响再卖,换一件还是可以的。”
      也有商家提出:“如果供应商不理解不支持,没有质量问题的商品,顾客也要求退换,这笔费用究竟该谁承担?”
      消费者王先生表示,并不排除有的消费者存在恶意退货的情况,但对于绝大多数消费者来说,如果不是真的需要退货,是不会滥用自己的诚信,吃饱了撑的无缘无故故意去退货的。
      李女士则对商家无理由退货的承诺表示出了不信任,“无理由就是没有任何理由和附加条件。现在,一些商家用‘无理由’吸引消费者眼球,大玩文字游戏,真正退货时又变为了‘有条件’,商家的诚信在哪里?”

      没有法律依据纯属商业炒作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的《消法》和《产品质量法》中都没有就“自由退换货”做出专门规定,也就是说,这属于商家服务的自愿延伸。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则认为,“无理由退货的口号”纯属商业炒作,但可以认定为商家对消费者购买一件商品的附加合同条款,应视为商家的一种承诺,对商家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在发生纠纷时,只要该商品不存在消费者故意或过失损坏的情况,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商家必须予以退货,否则构成违约。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市场管理者表示,许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比较完善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在我国,尽管也有“无理由退货”的承诺,但由于缺乏制度保障,实际上很难真正实现“无理由”。

      “无理由退货”曾写进地方立法

      早在1996年,辽宁省人大就在全国首开先河,将“无理由退货”写进了地方法规中,并沿用至2004年。该年实施的《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中删除了“无理由退货”这一条款。
      前不久,浙江工商部门发布了全国首个《流通领域食品销售者经营行为规范指引》,其中第11条规定:“实施无理由退(换)货,在合理期限内,消费者能够提交购货发票或消费凭证,并且所退(换)的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质量要求的,应予全额退款或者予以更换。”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牟瑞瑾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商品的多样性加上商家隐瞒缺点、夸大优点等推销手段,使消费者一时无法判断商品的实际价值,往往导致在购买之后后悔。因此“无理由退货”应当成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
      对于有人认为对“无理由退货”立法,是赋予消费者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牟瑞瑾说,“这不是赋予消费者无条件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应该属于行使对不公平合同的撤销权。”她解释说,从现实生活中看,由于商品的技术含量不断增加,而消费者对其往往无法真正认识,这时候就只有靠自己的经验来判断,这种判断常常是错误的。加上商家的宣传不到位,对自己有利的就大力宣传,不利的就不宣传或者少宣传,这使消费者常常会遇到一些有苦说不出的难题:明明是因为听信促销人员夸大其词的推销而误购了一些商品,但这些口头上的误导在事后往往无法取证,而这些商品本身又没有什么质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把“无理由退货”作为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是有必要的。

      记者感言:正确认识“无理由退货”

      记者采访发现,商家、厂家和消费者对于“无理由”的理解存在偏差。有关专家解释,“无理由退货”不同于“质量三包”,不属于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这是商家主动做出的一种服务承诺。同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无理由退货”也并不等于“无条件退货”,它需要一定条件:商品尚未损坏,并保有再销售的价值,还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且根据国家规定,很多商品不能退换,如食品、药品等。同样,有污损、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也不能退换,这主要是为了保护下一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无理由退货”,乍听起来是对经营者不公平,毕竟与这些大公司、大企业相比,消费者是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消费者缺少关于商品的可靠信息,极易受到损害。由此,尽管没有相关立法,但“无理由退货”应该成为一种商业习惯,被广泛推行。这就需要有一个基础和平台——诚信。这种‘诚信’应该是双向的。一方面,商家要讲诚信,敢于对自己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作出承诺;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讲诚信,自觉抵制不理性、不文明的消费行为。
      客观地说,当前我国社会诚信度并不高,在这种现状下要保障“无理由退货”,一个不错的选择是将这种服务制度化,并具体到各个方面。比如对商品进行分类,确定哪些商品可以退货,哪些不可以;由工商部门制定退货的原则;在购买前,商家要告知消费者退货的条件,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改进对商品的包装,以便于辨识是否经过拆看使用。以避免出现在退货时,消费者和商家在“认定商品不影响再销售”等问题上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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