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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是否就丢了监护权
      
    作者:黎明 本报记者 王淇 (2007年10月19日)

      案情

      9岁的敏敏(化名)在一场车祸中失去了父亲。父亲死后,敏敏和母亲李红相依为命。2005年4月,出于生计,李红出外打工,将敏敏交给敏敏的祖父母于海、方云照顾。李红外出打工期间结识了王刚并同居生子。敏敏的祖父母因此不再让李红接触敏敏。李红只好经常到学校探望敏敏,并给其购买衣物。前不久,于海、方云以原告的身份起诉被告李红,要求丹东市振安区法院依法撤销李红的监护人资格。敏敏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均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其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法定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加以非法剥夺和限制。李红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生子,并不是丧失监护人资格的法定理由,原告要求法院撤销被告李红的监护人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本案被告李红的法定监护权并不丧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丧失监护权资格的法定条件有:①死亡;②丧失监护能力;③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作为母亲的本案被告李红,一没有死亡,二没有丧失监护能力,三没有对孩子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也没有担任监护人对孩子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发生。敏敏的父亲死后,其母亲李红和敏敏相依为命共同生活,并担负着抚养教育,保护敏敏人身财产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监督和保护的权利。
      那么,李红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生子,是不是对担任敏敏监护人明显不利?根据《民法通则》关于监护人的有关法律规定,明显不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对被监护人有犯罪行为;二是有虐待行为;三是不正当履行监护职责;四是存在不利于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其他明显情形。且以上这些情形必须由人民法院确定是否作为取消原监护人监护权的理由。本案被告李红外出打工与他人同居生子,并不存在对敏敏担任监护人的明显不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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