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工:清洁楼面被摔伤
外地进城打工的小张心气儿挺高,20多岁的他准备开始在城里淘金了。小张想等以后赚了钱给家人买很多好吃的、好用的,让家里人也享受享受。小张是个勤快人,在村里会得一手好木匠活,所以到了城里就跟着装修队帮人家打架子、做柜子,但装修这行天一冷就没什么生意了,小张想多赚些钱,于是平常也接了些其他的零工,其中一项就是在曹冰的清洁公司做一名清洁工。
曹冰的清洁公司所有清洁工工作时间都是灵活的,有活儿的时候曹冰会给这些人打电话。去年11月末的一天,小张接到了曹冰的电话,说一栋写字楼想在新年前清洁一下楼面,小张接下了这个活儿。
小张吊着安全带和同伴由上至下清洗楼面,当到了第三层时,小张的安全带突然开了,正在努力擦洗的小张毫无防备地摔了下去。事后,同伴将小张送进医院,医生诊断小张摔成盆骨骨折。一开始清洁公司帮小张出了5000多元的治疗费,但当小张索要剩余手术费和治疗费时,老板曹冰表示自己已经尽了责任,医药费应该向写字楼要。小张没办法,打电话找写字楼的负责人,但几番接触,对方负责人就是不出面。小张悲愤交加,告上法院,要求清洁公司和写字楼赔偿自己的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4.2万元。
清洁公司:医药费不该找我要
小张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受雇于曹冰的清洁公司做清洁工,自己这次受伤,清洁公司应按工伤处理。此外,清洁公司经营不正规,像安全带这些劳动保护用品都过了使用年限却仍在使用,清洁公司应该为自己的伤负责。同时写字楼在明知道清洁公司没有相关的资质证明,无法保证清洁工人安全的情况下将清洁工作分包给清洁公司,应该与清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清洁公司则表示:本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作业条件,安全带的断裂应属意外,公司会在日后追究生产厂家的责任。小张受伤后,清洁公司已经出于人道垫付了5000元治疗费,而小张当时是在为写字楼工作,所以医药费不该由本公司负责。
写字楼:清洁工受伤与我无关
写字楼对小张的诉讼请求也表示了异议。写字楼的负责人表示:曹冰是清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安全作业条件,写字楼与该公司签有合同,内容中对于这类纠纷有明确约定,写字楼只担负应负的责任,至于曹冰找谁干活、是否发生人身事故,与写字楼没有任何关系。所以,小张的医药费由我方负责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法院:清洁公司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小张所举出的证据无法证明清洁公司不具备清洁楼面的资质和保障安全作业的条件。同时,清洁公司与曹冰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形成的是加工承揽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伤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小张是清洁公司的雇员,并非写字楼的雇员,小张的受伤与写字楼无关。作为定作人的写字楼,只要审查了清洁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保障安全作业的条件,并与之签订了书面合同即可免责。至于是否是安全带的质量不过关造成此次事故,清洁公司有追偿的权利。法院判决清洁公司赔偿小张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3.5万元。
律师提醒:资质审查很重要
本案的关键在于事实认定,写字楼很谨慎,对于清洁楼面这种带有一定危险的工作先与清洁公司签了合同,对双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若无这份合同,也没有检查清洁公司的相应资质,那么写字楼难辞其责。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