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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犯罪立法有待界定明晰
      
    作者:本报记者 孟锦阳 (2007年10月22日)

      人物档案:

      赵大利,男,1961年7月生,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中共党员,吉林大学法学博士,辽宁大学经济学博士后、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任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东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东北财经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辽宁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大连市法学会常务理事,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兼职律师。
      主要从事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经济犯罪研究、经济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先后著有专著5部,主编8部著作,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多项。其中,专著《产品质量法》是目前国内在此领域的第一部著作,主编《国际经济法》被多所高校采用,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主编《中国对外条约辞典》填补了中国对外条约研究的空白,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被《人民日报》撰稿人评为是一部中国近代制度文明的演绎史;其专著《合同诈骗罪概论》在其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是国内第一部系统研究合同诈骗罪方面的学术著作。

      主要科研成果之课题类:

      ■2002年1月——2003年12月 辽宁省省级课题负责人 《反欺诈与规范现代企业行为研究》,辽宁省社科重点项目。
      ■2003年2月——2004年2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主要参与人 《自然垄断立法的研究》。
      ■2002年9月——2004年5月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第三负责人 《法律经济学原理与实证分析研究》。
      ■2006年9月——2007年12月 辽宁省2005年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社会诚信体系问题研究法学研究报告。
      ■2006年1月——2007年12月 辽宁省教育厅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企业诚信环境建设问题研究经济学。

      成熟的市场经济离不开成熟的法律制度。因此,我国新《刑法》第三章用八节和九十二个条文规定了各种类型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无疑这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正因如此,第三章内容被认为是刑法典中的“经济刑法典”。
      在赵大利教授看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本身所具有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经济刑法典”立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做到全面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的实际情况,同时具有超前性和预见性,新《刑法》尚需不断充实和完善。我国期货犯罪的立法研究问题纳入了赵大利教授的视野中。

      期货交易
      是投机者的“天堂”

      何为期货交易?赵大利教授介绍说:“期货交易是指通过期货交易所买卖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或行为。”期货合约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达成的在某一特定地点和时间交收某一特定商品的合约。从性质上期货交易包括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两类。商品期货交易的对象是商品,金融期货交易的对象是金融工具凭证,如外汇、利率、股票、股指等。
      “期货交易作为一种高层次的贸易方式和投资工具与现货交易相比具有无可替代的功能。”赵大利教授具体解释说,一是价格发现,众多的买家和卖家集中在固定的交易所进行大量的“远期交易”可以确定商品的未来价格趋势。二是风险转移,商品生产者或拥有者与商品需求者同时可以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套期保值”,转移价格波动风险。三是投机,是投机者的“天堂”。

      期货违法
      严重分割投资者合法权益

      中国期货市场的理论和实践还处于发展阶段,加之期货交易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投机性,因而我国的期货交易严重违法现象屡见不鲜。
      赵大利教授认为,期货严重违法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严重分割市场经济秩序。期货交易是市场经济的高级交易形式,具有价格发现和转移风险的功能,但期货严重违法行为却破坏了市场价格的灵敏性和准确性,并加剧了投资者风险,从而阻碍市场发育。第二,严重分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欺诈交易、违规操作、操纵等问题的发生会使众多的投资者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并进一步使市场的套期保值者失去信心和兴趣,远离期货市场。第三,严重侵害国家利益。利用国家财产进行期货投机交易,一旦失误,受损失的首先是国家财产,尤其是从事国际期货交易更具有较高的风险,并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数额高的交易损失也将最终由国家承担。第四,严重侵害私人利益。利用期货工具进行金融诈骗,导致私人利益受损。
      “有鉴于此,认真研究和对待新兴的期货犯罪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

      期货犯罪
      立法的四点建议

      针对以上问题,赵大利教授有四点具体的立法建议:1.对于同证券犯罪手段、形成相类似的期货犯罪行为和活动可以在新《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加以扩充性规范。具体做法是从第一百八十条开始把“证券交易”这一概念延伸变为“证券、期货交易”,把“证券机构”概念延伸为“证券、期货机构”。2.对于期货内部交易行为可以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加以规范,可以新增加一个条款即“严禁内部期货管理机构和期货交易所的成员或雇员和代理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交易”。严禁期货经纪公司向客户做出获利许诺、承诺或以其它欺骗方式诱使客户投资,或不经客户允许擅自决定买卖;以及故意或疏忽大意错误执行指令,或进行私下对冲、对赌、吃点等活动。3.对于利用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诈骗活动以及具体的行为可在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加以扩充性规范,内容涉及:没有取得期货所会员资格而代理客户从事该交易所的期货商品交易;骗取期货保证金、开户资金;用虚假手段编造、复制期货商品及其价格趋势的行为等。可单设一个条款或加在第一百九十三条当中。4.对利用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参与期货投机交易、给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在第一百六十六条妨害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或在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单设条款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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