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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站在被告席上的受审者,有借钱不成一时冲动抢劫的;有实施抢劫后主动投案自首的;也有利用网络骗来网友行抢的;有刑满释放人员继续作恶的。近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了四起抢劫案件,记者采访了几位法官,了解到这四起抢劫案件的一些内情。
    四案并说劫者众生相
      
    作者:孙德江 本报记者 杨清林 (2007年10月26日)

      案例一:为借钱 差点“抢”出人命

      孙某,36岁,葫芦岛市建昌县某村农民。孙某平日和妻子经常吵架拌嘴,其实根本没什么大的原则性矛盾。妻子生气的时候总爱往娘家跑,孙某怀疑岳父岳母袒护自己女儿,对老头老太太一直有怨气。2006年6月23日中午,孙某和妻子又干架了,妻子使出撒手锏,回娘家了。孙某很生气,到岳父家找人。结果话不投机,让岳母骂了一顿。孙某不想和老人争什么高低,谁知孙某的妻子也跟着骂。这下孙某可怒了,在老丈人家大打出手,将妻子及岳母打伤了。在一旁的老爷子见状,拼命追打孙某,孙某不敢恋战,逃出岳父家。
      孙某感到十分窝囊,妻子没找回来,倒惹了大祸,看来摆平这件事不容易。惟一的办法是找家族里辈分高有声望的老人出面,劝岳父岳母消消气。他准备先坐车回家,一摸兜,才发现身上一分钱都没带。这怎么办?回岳父家借钱肯定不行,老爷子正在气头上呢,和别人借?在这里又没有熟人。想了想,孙某走进与岳父家相距不远的杨某家,对杨某说自己刚跟岳父吵了架,眼下手头紧,想临时借两钱,过后还上。杨某认识孙某的岳父岳母,却不认识孙某,谁敢相信他的话?当即明确告诉孙某没钱。孙某本来就一肚子气,自己结婚十多年了,来岳父家这么多趟了,村里没有几个不认识的,怎么杨某一点面子都不给?于是孙某说,今天你借也得借,不借也得借。杨某没见过这么不讲理的人,平白无故上门借钱,不借还不行!杨某的妻子也不高兴了,帮着赶孙某走。
      孙某顿时火冒三丈,骂骂咧咧抄起杨某家中的掏灰耙就要打人,杨某见势头不对,刚要找家伙自卫,就被孙某打伤了。杨某的妻子吓得不知该怎么办,连忙哀求。
      “我不想动手,都是你们逼的,你们两口子给我跪下!”
      杨某和妻子被迫跪下了。
      “告诉你们,今天不把钱给我,就要你们的命!”
      杨某无奈,暗中示意妻子跑出去呼救。杨某的妻子假装找钱,趁机逃出门,放声大喊:“我家来坏人了,救命啊!”左邻右舍听到呼救声,立即来了好几个人,孙某见势不妙,想夺门逃跑,哪还来得及,三下五除二,就被大家摁住了。有人认识孙某,不相信他能跑到人家干坏事,可是人证物证都在,没啥可说的。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赶赴现场将孙某抓获。被害人杨某被送进医院住院治疗。孙某的岳父岳母及其妻子听说这件事后,后悔不已。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入他人房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抢劫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经查,孙某在借钱遭到拒绝后,即用掏灰耙殴打被害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非常明确,并当场实施暴力,威胁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孙某在抢劫犯罪过程中因被害人奋力反抗而未得逞,系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892.87元。

      案例二:为过年 组团赴异地行抢

      柴某是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村农民。2006年春节前的一天,柴某找到霍某(另案已判刑),想在春节前弄点过年钱,二人一拍即合。他俩乘车来到锦州市黑山县,人生地不熟,想抢劫又找不着目标。转了几圈后,实在没有勇气真去作案。柴某很丧气,于是两人找家旅店住下了。
      第二天上午,柴、霍二人购买了作案工具片刀,来到黑山县客运站,一眼相中在这儿等活儿的摩托车车主张某,就上前搭讪。张某正愁没生意呢,问柴某去哪,柴某随便编个瞎话,就骗得了张某的信任。柴某与霍某上了车,开到一僻静处时,柴某突然说肚子不好受,要上厕所。张某不知是诈,连忙停车,让两个乘客下车。等车停下,柴、霍亮出尖刀,威逼车主拿钱。张某手里没钱,两人于是将张某的摩托车和头盔抢去,驾车逃走。
      柴某作案后,越想越害怕,就向村委会主任说了此事,表示要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村委会主任就领着柴某往派出所走。其实,警方已经得到柴某和霍某结伙抢劫的消息了,正准备抓捕他们呢,恰好在柴某自首的途中将其抓获,随后从柴某家中起出赃物——价值人民币3500元的红色摩托车。
      法院审理认为,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经查,被告人柴某在向村委会主任表示投案后,在去往派出所的途中被抓获,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应认定为自首。鉴于被告人能够认罪、悔罪,且所抢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又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三:为泡吧 骗来网友快速“致富”

      魏某和高某均是锦州市义县的农民,两个20岁的年轻人最大的乐趣就是泡网吧,在虚拟世界中寻找乐趣。但是毕竟兜里的钱有限,两个人开动脑筋,寻求快速致富的门路。很快就想到了一招,利用网络“致富”,将网友骗来实施抢劫。
      2006年4月24日晚上,魏某、高某在锦州市凌河区某网吧,用李某的QQ号与黄某聊天,将黄某骗至某网吧。黄某应约到了该网吧,魏某和高某称李某不在,说可以带黄某去找李某,随后将黄某骗至附近一胡同内。胡同很昏暗,魏某提出向黄某“借钱”,黄某说没有钱。魏某于是用裤带抽打黄某,高某也对黄某拳打脚踢,并用语言威胁,抢走人民币100余元。这时,石桥子社区巡逻队路经此处,见状立即上前盘问,魏某和高某分头逃跑,后来被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抢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法判决魏某、高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例四:为贪欲 杀人只抢部手机

      40岁的刘某可谓是罪行累累。1988年5月20日因犯盗窃、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7月因犯强奸、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5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6年1月刚刑满释放的刘某又将罪恶之手伸向了三名妇女。
      “2006年7月23日9时45分,我在租房内看电视,突然进来一个人,把我摁在了床,并说:‘把钱拿出来’。说完,那男的就把我放在枕边的手机揣进他的裤兜里。然后他又拿起棉被捂我的头,我拼命反抗,他又出去拿了把斧子砍我,然后从炕上拿起螺丝刀把屋门别上,就走了。我把纱窗撕开喊救命,后来就什么也不知道了……”受害妇女曹某回忆起曾经遭遇的惨剧时,眼神里仍充满恐惧。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7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窜至辽宁省海城市某村张某家,用张家外屋灶台上的斧子,将在租房居住的被害人曹某头部砍伤,抢走手机一部,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头、面部外伤,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属轻伤。
      2006年8月6日上午,刘某携带折叠刀窜至盘锦市某修配厂后的出租房内,将在此屋居住的被害人宋女士逼住,向她要钱。遭到被害人的拒绝后,刘某用折叠刀向被害人宋女士的胸部、颈部连扎数刀,当场致被害人死亡,抢走手机一部、手机充电器一个,金耳环一副。
      2006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刘某在阜新市客运站与20多岁的小珍相遇,二人同乘公共汽车到北镇市。刘某在车上得知小珍是做管材业务的,便谎称认识房地产的老板,能帮助其推销钢材。下午,刘某将被害人小珍骗至北镇市广宁乡某村后,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向小珍的胸部、颈部连扎数刀,当场致小珍死亡,抛尸于玉米地中,抢走手机一部。案发后,赃物手机被公安机关收缴。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抢劫财物实施暴力,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相关链接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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