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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夜,张宏清骑着摩托车回家,却在一处正在维修的桥上硌到一堆建筑残土,不幸车毁人亡。张宏清的妻子刘秀莲悲痛之余,一纸诉状把当地的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法庭,要为丈夫的死讨个公道。公路管理局却觉得公路没修好,张宏清出意外是他自己不小心。这场纠纷究竟该怎样解决?且看法官怎样判决
    百姓官司之硌出来的人命官司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7年10月26日)

      桥上残土硌出事故

      5月16日深夜,张宏清骑着摩托车从外地往家赶。在半路,他看到了一条新马路。这条马路最近刚修好,路面已经铺平,交通信号灯也安装完毕了,就是交通标线还没有画出来。尽管马路标线不全,不过大家都把它当成了能用的马路,早就有车辆在这条马路上行驶了。张宏清急着回家,也没多想,就拐上了这条新马路。
      新马路上的路灯很少,路面很黑,张宏清着急回家也没放慢速度。马路其实还没有完全修好,路边每隔不远处就堆放着一些石料。张宏清怕摩托车硌到石料,尽量往马路中间开。可是等他骑着摩托车来到一处桥上时,到底还是出事了。桥面正在挖坑维修,挖出来的建筑残土就堆放在坑旁边,桥面一片狼藉。为了给来往车辆提醒,干活的工人特意在建筑残土附近摆了一些小石块。可在深夜里,张宏清哪能看得清这些小石块?他刚上桥,就被建筑残土和散乱一地的石块硌倒了,连人带车狠狠摔了出去。张宏清的头撞上桥边的石头,当场昏迷,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路上没设警示标志

      得知丈夫张宏清意外身亡,刘秀莲悲恸欲绝。前几天还好好的丈夫竟然因为马路上的建筑残土丧了命。安排完丈夫的葬礼之后,刘秀莲找到当地公路管理局,要为丈夫的死讨个说法。但是,公路管理局的态度很坚决:“出事的公路还没修好,连交通标线都没画,根本不具备通行条件。你丈夫自愿上公路,出了事他自己承担!”刘秀莲对公路管理局的说法很生气,“我丈夫难道就白死了,一分钱赔偿也得不到?”她一怒之下,把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刘秀莲表示,她丈夫张宏清5月16日23时,在公路管理负责建养的公路上骑摩托车通行,途经一公路桥时,被桥上堆放的建筑残土硌倒,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当时施工现场只在建筑残土附近摆放了几块小石块当警示标志,根本不足以起到明显的警示作用。公路管理局作为公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对张宏清的意外承担赔偿责任。张宏清在医院抢救时花费的医药费为6万元,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000元。刘秀莲要求公路管理局承担全部费用,再加上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费,总计10万元。刘秀莲还向法庭提供了公路上杂乱无章摆放着石料和残土的照片。

      公路管理局:在建公路出事不该赔

      被告公路管理局并不认同刘秀莲的说法。公路管理局在法庭上辩称,他们不是公路的施工单位,这段公路还没有验收,部分路段工程仍在进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公路或道路。因此,在这段路上,他们不存在管理责任,也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公路管理局表示,原告出示的照片正好能够证明,出事的桥梁正在施工中,不适合通行。公路管理局还拿出证据证明,张宏清的摩托车驾驶证当年没有进行年检,没有驾驶摩托车的资格。

      法院:公路管理局应当赔偿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公路管理局是出事公路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在没有证据证明有其他施工人的情况下,公路管理局应当被认定为公路的施工人。公路在事发之时虽未完工交付验收,但未设禁止通行标志,实际上各种机动车及行车人已上路通行,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因此,公路管理局有义务在公路附属桥面上进行维修施工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周围虽然摆放了数块石块作为警示标志,但标志不够明显,起不到警示车辆或行人的作用,措施不足以保护公众安全。公路管理局应当对造成张宏清车毁人亡的事实承担民事责任。
      而张宏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夜间驾驶车辆时应该注意行车环境,谨慎驾驶,根据不同的道路状况采取必要措施。其本身的疏忽也是造成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之一,自身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法院最终认定,公路管理局赔偿刘秀莲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摩托车车损费总共8万元。

      律师提示:公路管理者有特殊责任

      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斌表示,关于在公共场所施工,法律有特殊规定,要求施工者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要能够证明出事当时现场没有明显警示标志,施工者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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