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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郝建设 职务: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辽宁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教研室主任;辽宁大学法律硕士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法律推理 让审判依靠理性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文 蔡冰/摄 (2007年10月29日)

    郝建设在课堂上

      人物简介:1977年毕业于辽宁大学哲学系。2004年3月至2005年1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中心高级访问学者。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辽宁省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会长,辽宁省法理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法律推理既是法官的一种法律思维形式,又是一种司法行为。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官的判决提供正当理由,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必须要有可靠的根据和合理的理由。而法律推理就是法官证明自己判决正确和为自己的判决提供充分理由的过程,这也表明,法律推理是一种讲理或说理的过程。
      “由于法律推理从形式和内容两方面规制了司法主体,主要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推理的规则进行思维,即进行法律思维,而法律思维的内容是对具体案件事实的分析、认定以及选择、解释适用于案件事实的法律规范,并且将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联系在一起,从而合乎逻辑地得出判决的结论。”郝教授说到自己的研究显得十分专注。

      为司法公正服务

      “通过法律推理产生的法律效果必须能反映司法是否公正。所以法律推理与司法公正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郝教授解释,法律推理形式的规范性与形式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形式公正的基本要求就是对法律一贯的、严格的、有规则的执行。法律推理形式的规范性正符合形式公正的这一要求并且保证实现这一要求。法律推理形式规范的主要是不同的法律思维内容在同一逻辑规则要求下进行推论。或者说,不同的法律问题在共同的逻辑框架内解决。其结果是,法律思维的内容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不矛盾性等逻辑特征。“这里的法律思维内容,是指法官将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且把二者有机联系在一起,从而合乎逻辑地得出裁判结论,法律推理的目的与司法公正具有一致性。”
      郝教授表示,法律推理的目的是法官为自己的判决提供正当理由。法官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必须有可靠的根据和合理的理由。而法律推理就是法官证明自己的判决正确的过程,也就是法官为自己的判决提供充分理由的过程。通过法律推理的活动或形式,表明法官是如何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结论的。使当事人知道并相信法官的判决是有充分理由的,并且是正当的。一般来说,只要法官合乎规则的使用法律推理,那么得出判决的结论必然具有正当性。尽管在实际生活中法律推理操作结果并非总符合公正,但是作为一个规范性命题,作为一个价值要求,指出公正是法律及行为正当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正当性证明得以成立的充分必要条件,是正确的和必要的。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是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法律推理的活动就是坚持这条原则的具体体现。从法律推理的结构上看,已知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是推理的前提,并且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得出具体的判决结论。因而,法律推理从思维方式上规定了法官判决的思维路径。如果法官严格遵守法律推理的程序,不违反逻辑规则和法律规则,并以此种方式论证判决结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法官的判决在形式上是公正的。

      两种模式互相作用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因此它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推理是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逻辑方法,因而带有明显的职业性特点。法官队伍的职业化是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条件。当然,司法制度模式与法律思维模式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当前,在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特别是法院、法官没有真正实现独立的状况下,强调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运用法律推理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说:“思维模式比制度模式更为重要。”思维模式是主体分析、解决问题的方式或方法,是主体认识客体的思维路径。正确的、规范的思维模式必然有助于主体对客体的正确认识和把握。反之,错误的、不规范的思维模式必然不利于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和把握,甚至会导致主体思维路径的错误而出现错误的思维结果。同样的道理,法官审判活动中的思维模式是否规范、正确与审判结果是否合法、合理有着密切的联系。

      法律推理使法官依靠理性判案

      理性被认为是人的心智的结构,其首要特性,就是“对观点、意见或结论提供证据”。郝教授表示,理性的思维和分析的手段是运用逻辑推理,进行理性判决的过程,就是对案件事实进行周密细致的分析、认真思考,对适用的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说明过程。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经过了仔细思考,运用法律推理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的结论。由此可见,所谓理性判决,就是判决的结论是从一定的法律根据和理由中合乎逻辑作出的判决。与此相反,依赖经验的判决,往往使法官“先人为主”,不去认真分析案件事实情况,认真领会和理解法律规定的含义、目的,而是凭个人的感知和体会,甚至从个人的善恶、喜好出发,这样判决的结果必然带有法官主观擅断的色彩,很难说是公正的。当然,并无全盘否认法官审判经验之意。经验是人们通过实践活动长期积累起来的认识,尤其是成功的经验对人们的实践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相关链接:

      所谓法律推理,简而言之就是判案说理的逻辑思维方法与形式。我国是成文法系,判案说理必须以现行的法律规定为大前提,这决定了我国司法体系中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是三段论式的演泽推理,即以法律规则为判案说理的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从而推导出裁判结果。它不对大前提(法律规则)的实质内容进行判断推理,又称形式推理,主要种类有演释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近年随着人们对传统民法的反思,世界两大法系的融合,在不断深化公正司法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新的法律推理方法,即实质法律推理,它在法定框架内从公平、正义出发,对有冲突的法律规则进行权衡与选择,以寻求、确认判案的大前提。这种对大前提(法律规则)的内容进行实质权衡确认的新推理方法被称为实质法律推理。公正司法离不开科学的方法,方法的生命力胜过观点,而对方法的了解和研究,无疑会将我们的司法能力提升到一个从未有过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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