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现场
私改地热 连累全楼人喝锈水
120来户居民家中的自来水管里流出红色的水,居民们害怕了。
物业公司和供暖公司称,因为个别业主私改地热,导致暖气水倒流至居民家自来水管中,造成自来水污染。
“早上8点半做饭用水时发现水龙头里淌的都是红水,当时以为放放水就好了,没想到到现在也没好。”10月28日13时许,家住沈阳市大东区某楼盘1号楼二单元的李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
记者来到李先生家后,他将记者带进厨房,用无色的玻璃杯从水龙头处接了一杯水,水呈红色,看上去很像有水锈。
“水都是红的,昨天和前天都是这样,物业的人说是有人私改地热造成的。都好几天了,到现在也没解决。”二楼的一名女业主表示。
“目前1号楼和7号楼都存在水龙头往外淌红水的情况,我们正在和供暖公司一起排查。”负责此楼盘物业管理的物业公司经理表示。
负责此楼盘供暖的沈阳华锐供暖公司一位杨姓工作人员表示,居民家的水龙头之所以会淌红水,是由于个别业主私自改造供暖设备、安装地热造成的。
目前,遭到私改地热导致用水污染影响的业主大约有120户,有关部门表示会尽快解决业主们的吃水问题。
“目前1号楼和7号楼的业主们还不能正常吃水,即使水变白了,也有可能存在潜在的危险,需要等物业公司和我们排查清楚,处理完污染问题后,再请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出具安全检测报告,证明没有问题后才能正常吃水。”沈阳华锐供暖公司的一名负责人表示。
(据10月29日某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伊文嘉(辽宁行政学院法律教研部副教授)
物业公司和供暖公司答应进行排查,及时维修,解决饮水问题。不过,在这一事件中,私自改地热的业主应不应当承担一些责任?共同使用同一供水管道的邻居之间,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本期嘉宾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问题一:私改地热业主应当担责不?
伊文嘉: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既然私自改地热的业主已经严重影响了楼内业主的饮用水安全,那么他就应当负责赔偿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失。”伊文嘉表示,依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居住在同一栋建筑物里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就是说,共同居住在一栋建筑物里的业主并不是各自完全独立的,而是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业主在行使权利时,要注意不能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而业主私自改地热,导致暖气水倒流进自来水管中,这就对建筑物安全和其他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侵权业主应当为自己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私改地热的业主应当支付修复管道所需的相应费用。如果其他业主因为饮用变浑浊的自来水引发疾病,私改地热的业主也应当对其进行适当赔偿。
问题二:私改地热是不是违法行为?
伊文嘉:违反了《沈阳市供暖管理办法》
“私改地热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行为,一旦查实,惹祸业主还将面临行政处罚。”伊文嘉告诉记者,为了保证供暖设施的安全运行,很多城市都规定,私人不能擅自改动供暖设施。《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六条就把“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擅自增加散热片”列为被禁止的“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对违反该《办法》的行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对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对擅自增加散热片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
而私自改地热,不仅是拆除了原有的供暖设施,在改造中还有“增加散热片”的效果。因此,即使改地热的业主没有引发“自来水变色”这一事件,也要为自己改地热这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
问题三:业主在使用楼内设施时应注意些什么?
伊文嘉:妥善使用,不给邻居带来麻烦
“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使用属于自己的不动产,要注意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伊文嘉表示,相邻的不动产之间,存在“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好彼此之间的这种关系。《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物权法》第八十六条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关于法律责任,《物权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因此,伊文嘉提醒道,同楼业主在使用自家设施时,也要考虑到其他业主的便利,不能一味只顾自己,造成损失后一样需要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