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演员被“换脸”
小芳(化名)是一位年轻的舞蹈演员,她精彩的表演与深厚的功底给广大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各种精美的剧照被观众所收藏。一家生产空调的公司发现了一张小芳身着白纱、翩翩起舞的剧照后,立刻想到利用该剧照做广告。
由于担心小芳本人不同意,加之考虑广告成本,该公司心生一计:整个广告的背景图像以那幅剧照为主,利用电脑成像技术将小芳照片上的躯体部分保留,脸部更换成另外一个美女的图像,并很快刊发。熟悉小芳及剧照的人见到此广告后,首先想到那个女子是小芳,很快小芳本人也看到了这则广告。小芳认为,该公司的这种做法已经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于是起诉了这家公司,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案例二:专门为人“改脸”
与小芳的遭遇如出一辙的还有小莉(化名)。她的一次逛街经历给她带来了无数烦恼。
小莉身材高挑、相貌清秀靓丽,是个不折不扣的美女。她曾先后在几家影楼拍摄了写真集。前不久,她和朋友在一家商场购物时获赠了一张数码照相的优惠券。她和朋友按照优惠券上面指示的地点来到该商场二楼的一个拐角处。经过询问得知,她可以凭券现场拍摄一张数码照片。小莉觉得很新鲜,在陪友人挑选图片的时候,她吃惊的发现了一组她曾经拍摄过的图片,这让她十分恼火。一方面,看着相貌各异,年纪不等的人以不同的表情配着她那招牌式的姿势,她看着就觉得恶心;一方面,这家数码照相机构事先没有征得她本人的同意,也没有就此给她任何收益。
肖像权不只是保护一张脸
利用电脑成像技术,将舞台剧照换上别人的脸部作广告登发,将美女的图片拿来“改脸”赚钱,这些行为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肖像权?
目前,在法律界人士中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有人认为,肖像,顾名思义是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简单地说就是一张脸。以上那两家机构只用了小芳和小莉的四肢和躯干,一般人仅从四肢和躯干,并不能判断那人是谁,因而不构成侵权,自然也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还有人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小芳和小莉的肖像权。《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杨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她说,无论是公司还是数码照相机构,都是以营利为目的挪用他人的图像,这是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肖像是否仅仅为“一张脸”,四肢和躯干是否属肖像的范围。
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它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由于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不仅仅是一张脸,也就表明其他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同样可以成为肖像。
从肖像的使用权方面来看。这项利权是指公民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肖像使用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的权利和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