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现场
托运电脑误送异乡
“十一”长假前夕,在长春工作的石先生委托某快递公司将电脑运回山东老家。当他打开包装却发现,这台托运回乡的电脑是别人的。10月5日,石先生表示要求该快递公司道歉并赔偿误工、精神等方面损失。
石先生介绍,他在长春市工作,黄金周期间,他要回山东省淄博市老家度假。9月26日,石先生委托某快递公司将其电脑主机和显示器运送回老家,以保证自己“十一”长假期间也能工作。石先生按照托运重量,支付了50元运费,可是9月30日,石先生在老家接收送来的电脑时,却发现主机不是自己的,便当场拒收。
“电脑里有重要资料,本打算‘十一’期间处理,现在都耽误了。”石先生称,他随后致电该家公司,客服人员称其电脑主机被错送到了北京,并向石先生承诺两日之内将其电脑主机调回。客服人员称,公司调回货件的时间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查清送错原因后,公司将派操作相关程序的工作人员向客户说明情况并致歉,客户运费也将免除。
10月5日下午,石先生委托在北京的朋友从该公司取回了自己的电脑主机。他表示,计划追究其他损失,包括电话费、国庆期间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石先生还说,若该公司拒绝赔偿,他打算在网上寻找有类似遭遇的其他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联合起诉该公司。
(据10月6日《东北新闻网》)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吴斌(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这则新闻报道中,由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石先生的电脑主机被调了包,他“十一”长假加班的计划也泡汤了。快递公司虽然提出了解决方案,可石先生显然对这个解决方案很不满意。事情应该怎样解决才是合理合法的?遇到类似的麻烦应当怎样处理?
问题一:快递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合法吗?
吴斌:快递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快递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并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恐怕也无法彻底解决问题。”吴斌律师分析道。从新闻报道来看,快递公司在接到石先生投诉后,并没有及时纠正错误,没有将石先生的电脑主机重新运送到准确地点,而是等石先生自己找人到错误的送货地点——北京取回电脑主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是,快递公司在没能按照快递合同约定履行快递业务之后,又没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石先生没能在“十一”长假期间使用电脑,耽误了他的工作计划。快递公司应当对此负责,而不是单纯免除邮费这样简单。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快递公司仅仅将石先生交付的50元运费退回,显然不够弥补石先生的相应损失。
问题二: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吗?
吴斌:这一要求得不到法律支持
吴斌律师表示,石先生在索要赔偿时,也不能漫天要价。石先生表示他要快递公司赔偿他电话费、国庆期间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这些要求恐怕不能全部得到满足,因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石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失费显然不在快递公司可预见的范围内。
另外最高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规定,除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毁损之外,一般的财产损失不得附带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石先生提出的索要精神损失费的要求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问题三:办理快递业务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吴斌:合同、单据都要注意
“首先应当选择正规的快递公司,否则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出现找不到人的尴尬情况。”吴斌律师提醒道,消费者在办理托运业务之前,应当对运输合同内容进行详细约定,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货物进行保价约定,万一出了问题,可以要求快递公司全价赔偿。
另外,消费者在填写单据时也要全面审查,并且注意填写准确的信息。因为《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