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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风唤雨”是古代人的一个梦想,现如今梦想已经成真。人们面对旱情、暑天热浪等灾害时,可以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实施人工降雨,化解自然灾害,造福于人类、造福于社会。然而,人们在充分享受这一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人工降雨也给少部分人的人身及财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业经今年8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从后天起正式施行。以后,人工降雨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呼风唤雨”不能随心所欲
      
    作者:本报记者 孟锦阳 (2007年10月8日)

      相关案例:
      2006年5月22日,重庆某县发生惨剧,4名人工降雨炮手正在进行驱雹作业时,三七高炮出现“哑弹”,一炮手检查炮管时高炮走火,炮手右臂被炸断。令人震惊的是,这颗炮弹又不偏不倚射中过路人冉孟章(化名)的头部,致其脑浆迸裂,腹部被戳穿。这颗炮弹击中两人后,又飞到100米远的地方,将一碗口粗的树击断。
      据现场人员介绍说,当时镇政府已向航空部门申请发射两分钟驱雹弹,当时准备发射10颗炮弹,发射了4颗时,出现了哑弹。炮手陈某对剩下6颗炮弹进行清理,发现只有5颗,便在高炮附近搜索,无果。此时,炮手冉建昌再次将炮筒压下,用铁棍在炮口处探寻,炮弹瞬间射出惹祸。
      记者在搜索人工降雨相关信息时,另两则伤人事件也同样令人痛心。今年6月23日凌晨,安徽某村一名村妇在睡梦中被一枚人工降雨的炮弹击中,不幸身亡。今年9月6日,宁夏某县为缓解旱情发射了9枚防雹增雨火箭,因工作人员判断失误,以为发射目标区无人,加上火箭故障没打开降落伞,其中一枚直径约10厘米,长约1米的火箭下落时扎进了一位农民工的身体,致其重伤。
      大旱之时,天空飘洒的雨水在农民眼中是希望、似福音。如今,人工降雨已经是一件深得人心、让社会得益的好事情,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无偿性的行为。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人工降雨在造福的同时也侵害了某些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记者在翻看《办法》时看到,为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办法》明确规定,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作业地的县或者市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空域和作业时限。
      对于易发生问题的过期炮弹管理等,《办法》规定,“对超过有效期的炮弹、火箭弹,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送生产企业销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引发的安全事故几率很小,不过为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办法》特别强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专用设备,要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技术检测机构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
      除了明确相关责任外,《办法》还指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安全责任制和安全保障制度,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时,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公安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链接:
      《辽宁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工作程序规定,擅自发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令的;(二)不履行相关职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造成责任事故的;(三)对年检不合格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等专用设备应予报废而不予报废、允许其继续使用的;(四)出现影响天气作业事故不及时处理,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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