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纪检组组长 吴喆
姓名:吴喆
职务: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人物简介:1985年进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1993年任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副院长。2003年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006年3月至今任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曾获省法院个人二等功、省委、省政府“4·5”、“8·29”专案个人一等功等荣誉。《犯罪数额与情节》、《刑事案件审理与裁判》两本专著获辽宁省首届“十大法学杰出成果奖”。
“不经挫折不老练,不经失败不成熟。一个法官如果因为工作失误而出现了错案,这不仅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还会给国家造成损失。如何才能把审判工作做得更好一些,这就需要我们仔细分析这些错案,从中吸取教训,使我们所承办的所有案件,都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成为永远也翻不了的铁案。”吴喆认真地说。针对这种情况,吴喆盘点了出现错案的六种主要原因,希望以此作为日后审判工作的借鉴。
原因一:工作疏忽
“不愿意办错案为什么还会出现错案?”吴喆分析到:“其中主要的原因就是案件承办人疏忽大意,对应当发现的疑点,由于工作不认真,麻痹大意而没有发现,最终酿成了错案,我们看一看所有的错案,几乎都存在着一定的疑点,有的甚至不止一处,只不过是由于没有被及时发现和排除而已。”
吴喆表示,对所有定案依据的证据,特别是证人提供的证言,必须仔细审查。对每一个证据,包括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可以有一丝一毫的疏忽,这是由法官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凡是冤假错案,都有疑点,只要案件承办人工作认真仔细,疑点一定会被发现,这样就可以及时排除,就可以避免错案的发生。
原因二:认识错误
“思想认识是行动的先驱,行动是思想认识的影子。”吴喆形象地说道,如果对事情的认识存在错误,不可能有正确的行动,人民法官办案,对事物如果发生错误认识,在这种错误思想指导下,很难保证不出错案。从审判实践来看,因为认识错误导致发生错案主要有三种情况:
首先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测,吴喆说:“谁都明白,处理问题要实事求是,但是一到实际中来,面对具体问题,不少人就不是这样了,只要有人说某人不是好人,那么也要跟着认为这个人一定不会遵纪守法。一种意见首先闯入脑海中以后,再就听不进其他意见。”吴喆解释说:“假设检察官如果认为,公安人员既然把案件移送过来,并且移交了起诉意见书,那么,犯罪嫌疑人肯定有罪。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法官也这么认为,既然检察院已经对被告人起诉了,那么这个被告人一定有罪。大家在这样的错误思想指导下,就会对那些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视而不见。”
其次是不能正确对待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喆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只注意到了被告人认罪的供述,认为认罪的供述经过审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没有注意到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关于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方面的供述与辩解,经过审查核实后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一种不正确的倾向。
第三是有些司法人员被巧合现象弄昏了头。巧中生巧,奇中有奇虽然看起来不可能,但生活中确实能遇到一些巧合事情。作为司法人员,不能对巧合现象不加考虑就匆忙下结论。不承认生活中有巧合现象是不对的,“只要有不忠实于事实,愿意凭主观臆断来判断案件的思想方法,错案在什么时候都容易发生。”吴喆还说:“对证明案件的一切证据,都必须细心研究和依法审查。定案要实事求是,忠实于事实真相,不能因为有些巧合现象而对证据随意取舍。”
原因三:误用证据
“误用证据是发生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吴喆严肃地说:“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都能提供许多证据,而且都认为,这些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那么,这些证据到底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呢,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必须对这些证据进行逐个详细审查。审查证据这个重要任务,就落到了承办案件的法官身上。”
从司法实践中看,有些证据与证据之间是矛盾的,而且这种矛盾没有得到合理解释,便把这样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还有一些证据形成不了封闭的证据锁链,排除不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另外,还有一些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用来作为定案的依据。然而,却把这样的证据错误地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容易导致错案发生。
原因四:鉴定错误
在审判实践中,常见的鉴定有死亡原因鉴定、伤害程度鉴定、精神病鉴定、指纹鉴定、血型鉴定、会计鉴定、文件鉴定、足迹鉴定等等。吴喆说:“我们必须承认,鉴定结论是由具有专门技术的人,运用科学技术,使用精密仪器,经过精心鉴定而得出的结论。应该说,它的准确性是很高的,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确实不可忽视它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有不少人过于迷信鉴定结论,认为只要有了鉴定结论,就靠它来定案,而不认真进行审查,这是违背使用证据原则的。”盲目使用鉴定结论,不进行细致审查,就会出现因为鉴定结论错了而导致案件判错的现象。
原因五:司法文书错误
“只要定罪不错、量刑不错,在司法文书中出现了错误,不能说是出现错案,其实这样的认识是不对的。”吴喆先纠正了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吴喆认为,司法文书的质量是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人员制作的司法文书,必须内容明确,结构严谨,说理充分,语言明确,引用的法律条款完备。这样的文书,才能收到理想的社会效果。“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就是案件的判决,不管是对事实的认定,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没有错误,但是因为说理不充分,当事人不能服判息诉,便开始上诉、申诉;还有的由于司法文书中漏引了相关的法律条款,或者用词不当,引起当事人四处申诉,甚至缠诉。所以制作司法文书,必须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
原因六:错案不追究
“一个法院,一年不出错案,也许能够做到;如果说几年、十几年,甚至是几十年不出错案,这不太可能,但作为一个审判员,应当努力做到一生不办错案。”吴喆这样说。
吴喆表示,出了错案,下不为例就算了事,那么就会错案不断,为了减少错案的发生,制定错案追究制度,追究错案责任者的责任同样也是很重要的。制定错案追究制度,不但有助于提高业务水平,还可以有效地预防滋生腐败现象,更主要的是可以减少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