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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眼这种先进的监控设备已经遍地开花。不过,电子眼在使用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让人担心的方面:电子眼随处安装是否会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电子眼“只摄不录”是否会造成证据丢失?明年1月1日《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我省电子眼应怎样规范使用,将有明确说法
    只摄不录 绝对不行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7年11月14日)

      电子眼多了令人不安?

      凌晨路面有摩托车撞倒行人,深夜有人偷偷溜进居民楼……这些自以为没人看到的举动全都逃不过电子眼的监控。随着电子眼的普遍安装,越来越多的阴暗角落暴露在阳光下。有数据显示,近年来我省公安机关利用监控系统直接破获治安刑事案件2164起,认定处理交通事故243起。电子眼的作用已经得到人们的认同,于是大到大型商场,小到街边超市,电子眼随处可见。从人们工作的单位到居住的社区,也都有电子眼的踪迹。
      然而,随处可见的电子眼在给人们带来安全感的同时,也令人们感到不安。石女士告诉记者,她对电子眼就很担忧。不久前,石女士在沈阳市一家商场购物,试衣服时无意中一抬头,竟然发现更衣间上方的天花板安装着电子眼!“监控室里的人不就能清清楚楚看到我换衣服了吗?”石女士非常气愤。当时,店员向她解释说这个电子眼并没有投入使用,以后更衣间会加顶盖,但石女士还是觉得自己刚才在电子眼下换衣服很尴尬。

      只摄不录成摆设?

      在沈阳市某社区居住的张先生则遭遇了另一件与电子眼有关的不愉快经历。今年7月,张先生出差期间家中大门被人恶作剧地喷上了油漆。张先生很气愤,于是找到物业公司,要求查看前几天出入居民楼的监视录像。可是,面对张先生地要求,物业人员面有难色。原来,物业安装的电子眼只是即时形成视频图象,并没有专门设备保存图象。所以,物业保安还是查不出究竟是谁喷的油漆。“原以为小区里有电子眼,我们的权益能有保障。谁知电子眼竟然成了摆设,还是解决不了啥问题。”张先生摇着头无奈地说。

      明年规范电子眼

      明年1月1日起,《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将开始正式实施。届时,石女士和张先生遇到的尴尬和无奈将不会再发生。
      为了遏制电子眼随意安装带来的侵犯隐私权问题,该《办法》规定对电子眼安装实施备案制度。“电子眼”的建设单位应当自系统投入使用之前30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已经建成的,在明年1月底前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该《办法》还规定,禁止在宾馆客房、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学生、员工宿舍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电子眼”。如在这些场所和区域安装了“电子眼”,公安机关将责令拆除,拒不拆除的,公安机关将强制拆除,并处1000元罚款。
      为了不让电子眼变成摆设。该《办法》要求电子眼的使用单位不能使用“只摄不录”的电子监控设备,必须建立值班监看制度,妥善保存图像资料15天以上,具有重要价值的图像资料保存1年。当发现涉及公共安全的可疑情况时,使用单位还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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