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全了你,伤害了我”
“你看这孩子长得像谁呀,反正不像他爸。”朋友不经意间的一句话,让沈阳的陈先生落下了心病:自己因为工作需要经常出差,而妻子又爱交朋友,再一推算受孕的时间也好像不对,难道眼前的孩子不是自己的?经过一段时间的心里折磨,陈先生向妻子提出了做亲子鉴定的要求。
听到丈夫的话,妻子一下子明白了为什么这段时间丈夫总是心事重重,对自己和孩子也不冷不热。妻子觉得受了奇耻大辱,愤怒之下答应了陈先生的请求。鉴定结果终于让陈先生悬着的心落了地,但一个月后妻子却提出离婚,妻子的一句“成全了你,伤害了我”让陈先生陷入深深自责之中。
面临泛滥引发不良后果
在辽宁省血液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内的亲子鉴定大致分为刑事亲子鉴定和民事亲子鉴定。前者主要包括强奸致孕、被拐卖儿童的认亲和被害无名尸的身份确定等的亲子鉴定。后者主要包括父亲怀疑孩子不是亲生、母亲为孩子确定生父、认亲、移民、上户口、怀疑医院调错新生儿、大的灾害或事故尸体身份确定等开展的亲子鉴定。而近几年来,民事亲子鉴定数量猛增,同时也面临滥用的危险。
据了解,从2005年10月开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内以往“对公不对私”的亲子鉴定机构向私人放开,一时间,各鉴定机构承接的私人鉴定业务量以惊人的比例上升。据相关部门统计,我国亲子鉴定的数量正以每年20%的速度递增。而根据大连市红十字血液中心的统计数字表明,2006年全年,仅通过该中心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的就有800人次,比前几年翻了几番。
由于亲子鉴定数量猛增,随之也带来很多社会问题,突出的一点便是提出此类鉴定的要求容易伤害到妇女和孩子的感情,掌握不好还会侵犯妇女、儿童的基本权益,造成家庭不睦。
另外,亲子鉴定的目的各种各样,甚至是被滥用,容易引发不良后果。大连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血型研究室主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负责人于卫建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曾经有一位母亲,心里清楚孩子不是丈夫的,面对丈夫亲子鉴定的要求,她很害怕,不希望现有的幸福因为一份报告而毁掉。便背着丈夫来到鉴定所,恳求工作人员做个假结果,“职责要求我们,无论任何原因都不能作假”。
问题多多凸显法律空白
自从作为司法证据的亲子鉴定全面向社会推开之后,就一直备受争议,比如法律学上的父亲该不该对非亲生孩子尽抚养义务,或生物学父亲该不该对非妻生的孩子尽义务;亲子鉴定结果能否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据等。究其原因,是我国目前关于亲子鉴定的立法尚属空白。
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孙金宝律师告诉记者,迄今为止,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惟一一项涉及亲子鉴定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尚无任何与亲子鉴定有关的法律法规,从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其本身很原则,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就很模糊;特别是对一方当事人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案件,批复规定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但从严掌握的范围与程度未作明确规定,使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明确。
针对目前鉴定机构缺乏合理规范与有效制约,鉴定市场鱼龙混杂,导致不正当竞争;有些鉴定机构迎合申请人“求安”心理,作出“皆大欢喜”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差错追究机制不完善,造成错误鉴定结论无从追究法律责任的现实,本报维权律师团的多位成员都表示,诸如何种情况下可以做亲子鉴定或不可以做鉴定之类的问题,都在拷问着法律的空白,应该尽快立法予以规范。
孙金宝律师表示,可以考虑将亲子鉴定机构实行全国统一资质、统一登记、统一标准、统一收费与统一处罚。对待民间鉴定机构,不应随便放开。同时,立法要明确亲子鉴定失误应承担的责任。
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张立刚律师认为,亲子鉴定应考虑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生育权、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利益平衡。
但采访中也有专家提出,亲子鉴定数量增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并不奇怪,随着人们观念的开放,市场需求量增加是必然的结果。政府应该加强对行业的管理,比如提高准入门槛,加强资质审核等,但高科技是把双刃剑,免不了有可能被人利用,对个人的“知情权”,政府不宜作强制管理,为此设立专门的法律也不现实。
打官司民间鉴定结果不算数
“不用‘经公’,私下弄个明白就行了”,在随机采访中,近八成受访者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而一些民间亲子鉴定机构也正是瞄准这点,不仅大打价格牌,且简化了很多手续,有时一两个人、一台简陋仪器、几盒试剂,只需几滴血、几根带毛囊的头发甚至是一口唾液,就可以开展亲子鉴定业务。这样的鉴定结果,影响了亲子鉴定的科学性与可信度。
对此专家提醒,民间亲子鉴定机构的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对簿公堂,这样的鉴定结果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法官表示,在诉讼中,亲子鉴定一般是作为证据使用的,看一份证据有无法律效力,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亲子鉴定作为司法技术鉴定的一种,在证据学上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它是通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及科学仪器来完成的。对于亲子鉴定这一特殊的证据来说,要具备合法性,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鉴定程序合法,二是鉴定机构合法。
孙金宝律师告诉记者,曾有一位中年男人拿着份亲子鉴定证书找到他咨询,表示欲起诉妻子讨要精神损失费。“由于他的鉴定不是在制定鉴定机构做的,所以即便起诉也不会作为证据被采纳。”
亲子鉴定不能想做就做
王法官对记者说,法院要启动亲子鉴定程序,首先要有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其次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在当事人没有申请的前提下,即使法官对案情有所怀疑,也不能主动启动鉴定程序。
记者在《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看到,“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大连市红十字血液中心血型研究室主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负责人于卫建表示,到正规的亲子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组成;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周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本)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资料:“滴血认亲”和“亲子鉴定”
对于“亲子嫌疑“,古代人用滴血认亲的方式来释疑,即小孩儿的血跟大人的血如能够融在一块,就是父母亲生的,否则就不是。
宋代的法医名著《洗冤录》记载过将子女血液滴在父母尸骨上,以血液能否渗入骨中来认定亲子关系的案例。《南史》中也记载着南朝梁武帝萧衍之子萧综滴骨认亲的故事。
进入到现代社会后,“亲子鉴定”技术出现。最早用于司法鉴定,之后逐步走入民间,并迅速“热”了起来。
亲子鉴定也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因常与财产继承权、子女抚养责任有关,故有此称谓。利用DNA进行亲子鉴定,非亲子关系的排除率为100%,亲子关系的确认率为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