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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因与父亲发生口角,他竟然杀死父亲,并将其尸体埋于自家屋内。虽然房子几经转手,然而法网恢恢,11年后,罪恶行径最终暴露!●本是和睦的父子,却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动起手来。更为不幸的是,在儿子打了父亲后,父亲第二天便去世了!
    悲情父子,何忍下此狠手?
      
    作者:孙德江 本报记者 杨清林 (2007年11月16日)

      翻开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档案,有两宗父子相残的刑事案件,令人唏嘘不已。加害人和被害人都生活在辽西农村,都是因为口角,引发怨恨,进而升级,直至大打出手。有关专家分析认为,根据近年来农村刑事案件逐渐呈现高发态势的趋势,再结合案发原因的分析,不难看出,许多犯罪分子从本性上讲并不是十恶不赦,大多是因为一句话、一件再平常不过的琐事而演化成凶杀案的。那么,一个十分严峻的课题就是,在文化层次较低、生活条件较艰苦的农村,怎样才能让心里有怨气的农民用平常心来对待身边的人和事呢,怎样才能让他们的心理变得健康呢?

      上篇  争吵引发子杀父  竟然埋尸十一年

      周某是辽宁省黑山县胡家镇某村人,童年时父母离婚,周某一直随父亲生活。长大后娶妻生子,周某仍然与父亲一起生活。以前爷俩相依为命时,一铺炕住着,一个锅里吃着,倒也相安无事,周某的父亲没有再婚,怕孩子受后妈的气。眼瞅着儿媳妇娶进家了,老爷子终于放心了。但是随着新生活的开始,麻烦就来了,经常因为鸡毛蒜皮的琐事,父子二人发生口角。最后发展到两个人形同陌路,同在一个屋檐下,见面就扭头,谁也不理谁。
      1995年8月份的一天午后,周某在家中又一次与父亲发生冲突,老爷子气急了,伸手想打周某。周某正在气头上,见父亲要打自己,不由得火冒三丈,摔倒父亲,双手紧紧掐住父亲的脖子。57岁的老爷子手刨脚蹬,使出浑身力气挣扎,也没整过身强力壮的周某,不一会就呜呼哀哉了。第二天,周某在自家的东耳房内挖了一个坑,将其父亲的尸体埋在坑内。这件事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对任何人都没有透漏。
      周家的老爷子失踪了,不少人觉得奇怪,问周某“你爹去哪了”,周某含含糊糊地说“搬走了”,村里人知道他们父子不和,就没人再多嘴。
      周某在村里住了几年,总觉得老爹埋在自家耳房里不放心,就想了个金蝉脱壳的办法,把房子卖了,就再也不用提心吊胆了。1999年,周某将自家房子卖掉,举家搬到黑山县八道壕镇。
      2006年8月,买周某房子的人重新翻盖房子,打地基时,挖出一具尸骨,立即报告公安机关。8月19日,公安机关对发现尸骨的地方进一步挖掘,尸骨是头朝西脚朝东埋在地下1.3米左右,尸骨上身有一件皮夹克,下身有一条蓝色裤子。随后公安机关出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尸体已完全白骨化。据颅骨及骨盆等骨的形态特征分析,该尸骨为一成年男性尸骨。据其牙齿磨损度推算,其年龄在55—60岁之间。据埋尸的地点、环境、土质及埋尸深度结合尸体软组织、肌腱、韧带、软骨已消失及尸骨的颜色等情况分析,该尸体入土时间在5年以上。
      这具尸骨是谁呢?怎么埋在这里?一连串疑问等待解答。公安人员在村里多方调查,认为尸骨可能就是前任房主周某的父亲,因为周某和父亲矛盾很深,老爷子无缘无故失踪,很多村民证实,从1995年8月份以后就再也没有看见过周某的父亲。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公安机关依法传讯周某,周某知道事情败露,到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整整11年,周某父亲的失踪之谜总算揭开。
      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经常打骂被告人,被告人是在被害人欲打其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掐死的,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是间接故意杀人;该案是发生在农村家庭成员之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锦州中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因琐事与其父发生口角,在其父欲打其的情况下将其父掐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关于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周某的父亲经常打骂被告人,被告人是在被害人欲打其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掐死的,在本案的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的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因琐事与父亲发生口角,便掐其父颈部致其死亡,无证据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故辩护人的辩护观点,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周某明知用双手掐人颈部能导致人窒息死亡,仍然实施该行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故辩护人的此辩护观点,无事实依据,也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提出“该案是发生在农村家庭成员之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可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杀人犯罪,后果严重,理应依法严惩,但鉴于该案系在农村家庭成员之间因琐事引发的案件,且案发距今已有十余年之久,在此期间被告人周某未犯新罪,被害人的亲属对被告人已表示谅解,故依据该案具体情况,可对被告人周某酌情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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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与子的冲突和最终的悲剧起于父对子人生规划的过多干预,虽然现实的生活不可能都像极端的个例那样让人瞠目结舌,但这种父母规划子女人生的冲突却有着悠久的传统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于我们而言,在为悲剧的当事人感到痛心的同时,更要反思的是爱对于我们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俗话说,耍正月,闹二月,哩哩啦啦过三月。今年3月19日,是阴历二月初一,马上就龙抬头了。凌海市农民袁某还没从过年的热乎劲里缓过来,父亲就催他准备春耕的事。袁某平时最讨厌父亲唠唠叨叨的,种地着啥急,不差一两天。袁某的父亲是老实本分的庄稼人,希望儿子听话,用自己的双手,勤劳致富。袁某就不爱听这些话,谁不知道勤劳致富,瞎操什么心,年轻人有年轻人的活法。父子俩别别扭扭过了一天,到晚上7点多钟,当父亲的压不住火了,和儿子大吵起来。袁某很生气,说了几句不好听的话,立即遭到父亲的严厉斥责。这场争吵爆出了硝烟味,爷俩在炕头上打了起来!
      一般来说,父子之间打架,不会太过分,血缘关系在那呢,谁下得了狠手?可这对父子玩真的了,袁某的父亲抄起铁铲子就是一下子,正打在袁某头上,顿时头破血流。袁某摁住父亲,抡起拳头,像擂鼓一样狠狠砸。直到父亲无力反抗了,袁某才气哼哼地下了地,回屋躺下,很快进入梦乡。
      袁某的父亲恨死了,也快气死了,这不是逆子吗,连爹都敢打!这个男人感到浑身难受,头晕恶心,他没有去医院检查,害怕家丑外扬,就在家挺着。捱到第二天早晨4点钟,一命呜呼了。
      这件事惊动了公安机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面部损伤,分析系钝物打击所致,手拳可以形成。致右顶部头皮下出血、右侧硬脑膜下血肿、脑疝形成为其死因。3月28日,袁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19日晚上7点,被告人袁某因琐事与其父在其家东屋炕上发生口角。在厮打中,被告人袁某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袁国强右太阳穴、右额头、脸等部位数下后,便睡觉了。翌日早晨4点,被害人死在家中。法医鉴定系右顶部头皮下出血,右侧硬脑膜下血肿、脑疝形成为其死因。被告人袁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锦州中院庭审时,袁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先打伤袁某,袁某一时激愤才造成严重后果,建议法庭予以考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目无国法,因琐事与其父发生口角后,用拳头击打被害人袁国强头面部数下,造成被害人袁国强头部受伤后引发颅内出血、脑疝形成,于次日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经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当晚被害人与被告人袁某发生口角后,被害人持铁铲打被告人头部,造成被告人头部流血受伤,由此激化矛盾并引发了双方厮打,被害人在案件的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故此辩护意见可予以采纳。被告人袁某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情节严重,应当依法惩处,但鉴于此案系发生在家庭内部,被告人与被害人平素父子关系较好,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一定过错,故可对其从轻处罚。近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记者感言:父子相残请不要累死你的爱

      当记者在写这篇稿子时,一种强烈而又难以言表的情愫在心底激荡。“虎毒尚且不食子”,这句俗语其实意味着,至亲至爱的亲情是可以跨越任何仇恨鸿沟的通途。不管出于怎样的理由,以一种最为残忍的手段弑父,于情于法都不能被容忍。等待当事人的是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但对这一事件的反思并不能止于此。罪恶之手伸向亲人之时,或可归咎于一时之激愤、理智之丧失,但案发至庭审的时间足以让冲动复归理智,让泯灭的人性重新被唤起。
      正如刘墉先生所言,“是谁让你说最狠毒的话?是你的爱;是谁令你肝肠寸断?是你的爱;是谁使你迫害别人的最爱?是你的爱。你越是无理地去爱、无条件地付出,你越是无理地要求、无条件地等待。别让你最爱的人累死你,不要累死你的爱。”这段话无疑点到了亲情之爱最大的软肋——以爱凌驾被爱者的自由和权利,以爱为理由去否定被爱者的独立人格。
      从家庭的角度看,亲情的泯灭、道德的丧失是这两起家庭血案的主要成因。一位社会学者说,这不能仅归结为农村法律意识淡薄。更重要的是,在家庭出现猜疑、问题时,家庭成员没有积极去消解,而是变成了“旁观成员”。这位学者认为,当前,由于社会转型,家庭集聚了一些新的矛盾,需要缓解。家庭里应建立良好的氛围和人际关系,注意互相沟通,给成员发泄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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