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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一直都是人们十分关注的话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这部法律与《劳动法》的异同更引起人们的关注。日前,本报记者专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王恩洲,王处长就生活中常见的关于劳动合同几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关于劳动合同的烦恼和“说法”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实习生 李婷 (2007年11月16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 王恩洲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将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专为规范劳动合同而定,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据本报针对与劳动合同相关的纠纷进行的调查显示,劳动合同有时会给劳动者带来很多烦恼,《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很多问题都有了新“说法”。记者11月14日采访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王恩洲,王处长对此进行了详细分析。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王恩洲(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

      烦恼一:
      幼儿园老师不能用《劳动法》保护自己

      最近,幼儿园教师陈小姐一直为工资的事烦恼。去年夏天,她应聘于沈阳市的一家民办幼儿园。当初签合同时她满心欢喜,因为这家幼儿园给出的工资待遇很不错。可是干了几个月后,陈小姐发现这家幼儿园经常拖欠工资,本应该一月一发的工资,经常是两个月都拿不到手。所以到了今年年初,她决定辞职,但幼儿园还拖欠了她三个月的工资。她咨询过有关部门,答复是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

      说法:民办非企业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王处长:这是《劳动合同法》相对于《劳动法》的一个突破,民办学校、民营医院、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都不属于《劳动法》适用范围,以前这些单位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都是通过其它的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劳动合同法》新增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今后,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产生劳动纠纷时就可依照《劳动合同法》来寻求法律帮助了。

      烦恼二:
      长期试用不签合同

      应届大学毕业生小贾4月份还没有毕业时就到了一家公司工作。由于当时还没有毕业,所以那家公司告诉小贾他是在试用期,只能付他试用期的工资。小贾同意了。到了7月份小贾正式毕业并且拿到了毕业证和学位证。小贾希望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方面一拖再拖,直到11月份也没有和小贾签订合同。小贾只好继续领着低于其他职工工资标准的试用期工资。

      说法:不签劳动合同企业代价大

      王处长:以前,一些企业经常以尚在试用期为由,故意延期签订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工资远远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最低工资。这样的用人单位十分可恨,因此,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时间及工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烦恼三:
      想要跳槽真的好“贵”

      小张在一家软件公司工作两年多了,这两年多他一直努力工作,可是公司没有给他任何的晋级机会,也没有给他涨过工资,这一点让小张很灰心。这时,另外一家更好的公司看好了他,想让他过去发展,小张十分想把握住这次机会,可是却因为与公司签的是三年合同,违约金是自己的三个月工资一万元,这不是一笔小的数目,小张犹豫了很久,还是决定熬过这三年再说。

      说法:违约金的约定有严格限制

      王处长:《劳动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除了仅限于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两种情形外,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规定是一律不允许的。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依靠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跳槽的时代即将结束,未来想防止员工随意跳槽,留住人才,用人单位得想点高招啦!

      烦恼四:
      “独权主义”让人恼火

      高女士是一家公司的老员工,已经在这家公司工作很长时间了,最近公司频频出台一些新规定让她觉得很气愤,一些规定对他们员工来讲很不公平,但是他们又没有说话的权利。公司领导的作法就是典型的“我是老板,规章制度怎么制定我说了算!”

      说法:共同提出共同协商

      王处长:以前,规章制度的制定往往由用人单位甚至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企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就是说都要通过劳动者这一关。

      烦恼五:
      试用期太长

      小苏是今年毕业的大学生,他找到一份自己觉得很满意的工作。薪金待遇不错,工作也跟自己的专业很对口。可是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竟然要试用他三个月,他觉得试用期时间太长了,这等于就是多了几个月的廉价劳动,因为试用期的工资跟正式员工的工资实在是相差悬殊。

      说法:试用期长合同期就得长

      王处长:以前的用人单位经常会把试用期定得很长,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里的“1年以上”包括1年,“3年以下”不包括3年,“3年以上”包括3年。

      提醒

      王处长在采访最后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出了几点应该注意的事项:

      劳动者:
      1、要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遇到问题时,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2、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
      3、如果发生一些关于劳动合同的纠纷,要在60天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用人单位:
      对于《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用人单位不要有害怕心理,不要进入到误区当中。
      1、《劳动合同法》是更加规范更加严格的一部法律,它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要“立”正确的规章制度、“改”有异议的用人制度、“废”错误的思想观念
      3、对《劳动合同法》要有正确的认识,对其中的条款要掌握,对《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要有对比地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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