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热议“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
作者:本报记者 孟锦阳报道 (2007年11月19日)
本报讯 10月13日14时,省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召开了首届学术研讨会,研讨围绕“以人为本与法律发展”这一主题展开。
研讨会上,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姚建宗教授做了名为“法学研究的层次及其意义”的法哲学主题报告。在报告中,姚教授分为“法律现象与法律研究”、“法律科学”、“法律哲学”以及“划分法律科学与法律哲学的意义”四部分作了精彩的报告。
就法律现象与法律研究,姚教授认为法学研究的任务在于追寻一种有关正当性的证明和论证;在该追寻和研究的过程中,既不能忽视法律知觉,又不能忽视法律的经验常识。前者是从人性中体会出的灵感,基于人性,法律直觉的确存在;后者则是日常法律行为的出发点,其以一种隐喻的方式存在,是一种研究的标准和尺度。而在法学研究中,重要的可能并不在于思想的提出,而在于法律的实践。
姚教授对法律科学进行了阐释。他认为,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是能够体认和把握的生活现象,其具有实证性;法律科学的研究方法在于经验以及逻辑的方法;而法律科学的研究目的则在于获取新的法律知识或知识系统,法律也因此具有科学意义上的确定性、实在性以及可靠性。
姚教授针对当今法学界不区分法理学,即一般法律科学同法哲学的现象,提出了自己的不同想法。他认为,法律哲学不同于法理学,法理学是以具体法律科学即应用法学研究的结论以及知识系统为研究对象的,而法律哲学则是对法律知识及其系统的整体性思路转变的探求,其会引起相关研究提问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是法律思想的一种基本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