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物档案:高小珺,女,博士学位,教授职称,无党派,现任沈阳大学政法学院院长,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沈阳市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党的十七大报告以“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题,集中阐述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全面部署。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其中,加强宪法的实施是一项新内容,也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举措。
高小珺教授长期以来一直从事宪法的学习和研究,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时候,高小珺教授所谈的话题始终围绕着十七大报告和宪法。
法律性是宪法的特性之一
宪法的特性之一是法律性,宪法的法律性决定了宪法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才能使纸面上的文字成为活生生的现实。高小珺教授说:“就内容和调整对象而言,宪法与法的其他渊源相比较,其政治性表现得较为浓厚,但并不能由此改变宪法的法律属性。”
法律的功能在于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促进和保障社会的有序发展。而检验法律的真实价值或有效性的惟一方法,在于依据法律规范解决利益冲突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过程。唯其如此,才能发现法律的真实价值、矛盾及荒谬之处。高小珺教授认为,司法机关的职责就在于解决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由此决定了只有它才能把握法律的真正涵义。
强制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也就无所谓法律。在研究宪法的法律性的时候,法律的强制性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高小珺教授指出,宪法作为法律,不能没有强制性。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但不可以把最高法架空,而必须转变宪法观念,把宪法当成实体法的一种,把它看作是关于“宪事”的法律,同“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一样,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既然宪法也是法,那么就应该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司法效力,如果没有司法效力,所谓的法律效力就是空话。任何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在司法机关得到执行,不能在实际中运用,就是一纸空文,就没有生命力,就没有权威,就得不到尊重,即使国家根本大法也不例外。
宪法是发展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宪法的实施,意义非常大。它不仅是宪法保证其自身生命力的切实需要,更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的基本要求。
高小珺教授认为,法律的适用性,是法律所具有的本质要求。不能由法院适用的法律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宪法也是如此。宪法如果不能为法院所适用,无论宪法自身如何规定自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无论如何强调以宪法为活动准则,宪法在实践中的效力都将难以正常发挥。作为一种法律规范,宪法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适用,直接与具体的社会关系相连结,直接形成具体的法律关系,并最终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裁决的执行,才具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高小珺教授指出,宪法实施是宪法与具体的社会关系相连结的纽带,进而形成宪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增强宪法的适应性。宪法的适应性,一层含义是指,宪法的内容必须准确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不能和现实需要脱节,二层含义是指,宪法所具有的通过自身的应变方式使宪法的内容适应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变化以及宪法以其国家强制力使法律、行为合宪的能力。由法院适用宪法解决争议,可以准确、及时地检验宪法规范与具体社会关系是否一致,以便立法机关及时对宪法作出修改或进行解释。这些都会使宪法更适应社会需要,而宪法本身也在其中获得了完善、发展。因此,宪法实施是宪法本身生存和发展的动力及重要途径。
同时,宪法实施是保证宪法至上的关键环节。宪法至上是宪法实施的逻辑基础,即宪法实施是宪法至上的根本要求。另一方面宪法至上最终也是依靠宪法的实施,来实现的。宪法在法院的直接适用,实质上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宪法为标准对其他法律和特定国家机关行为是否合宪进行评判,对违宪的法律不予适用,撤销违宪行为,从而直接以宪法规范为依据进行裁决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宪法至上性在司法领域内实现的过程。宪法只有由法院直接适用,才能真正实现其至上性。
高小珺教授坦诚的说,宪法的实施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宪法规定了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全局意义的问题,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权威。因此,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树立法律权威首先是树立宪法的权威。而依宪治国树立宪法权威不能停留在纸面上,对于违宪事件和违宪争议,宪法不应沉默,而应将其纳入司法轨道。如果宪法不能进入司法适用的领域,法治建设最终是不完备的。
高小珺教授总结说,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将宪法的规范转化为现实,公民基本权利的现实实现有赖宪法得以良好的实施。因此,“加强宪法的实施”是在根本大法的层面所作出的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方向性举措,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