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现场
修丢电动车找回来 还要300元?
“修车的把我电动车弄丢了,车找回来了,要我给他300元劳务费,这还上哪说理去!”在媒体和警方的协调下,11月25日,已拿回车的小郑还是很生气:“我要提醒市民,不管把东西送到哪儿维修都要留字据,要不,可能会吃亏。”
半年前,小郑在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一家电动车店花1900元买了一辆蓝色的电动车。今年11月8日电瓶坏了,小郑就把电动车推回商店进行维修。“当时姜老板说9日取,我9日去取车时他说没修好。10日去他就说丢了。”
11月25日,姜老板说:“丢车的事也是头一次。”小郑称,10日,他提出要姜老板赔偿1000元,姜老板说就给600元。
双方没有谈妥,一直拖了3天,“姜老板打来电话说,‘车找到了,是朋友给找到的,得给300元劳务费。’”小郑表示:“我凭啥给他300元钱啊,我车就是在你那丢了,给我找回来,理所当然应该还我。”
一天,正愁没有解决办法的小郑突然接到一个找姜老板的电话,小郑心想:“怎么找姜老板的电话会打到我这来呢?”他突然想起:“那天我把车送到姜老板家时,后面贴了一张保修卡,上面填了我的电话号码。”
小郑把电话打回去时,那人说:“我的车放在姜老板家维修,现在骑出来的车是姜老板让我骑走的。”
小郑报警的同时还找了一家媒体,姜老板在媒体的镜头前表示:“我从来没说过300元钱的事。”
在媒体走后没多久,小郑在姜老板家取回了车,他说:“这要是没有媒体和警方,我的车肯定拿不回来,我开始想找律师的时候,因为没有任何凭据证明电动车是送到姜老板维修部维修时丢的,我都上老火了。”
(据11月26日《辽沈晚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王忠平(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郑最后在媒体和警方的帮助下没交“劳务费”取回了电动车。不过,修车部丢车该不该负责?修车部到底该不该为找回电动车索要“劳务费”?如果到了诉讼阶段,小郑需要出具哪些证据?
问题一:电动车店丢车应该谁负责?
王忠平:维修方对车辆负有附随保管义务
“电动车店既然已经答应维修车辆,就和小郑之间形成了维修合同关系。维修人的附随义务之一,就是妥善保管维修物。所以,电动车店应当为丢失车辆负责。”王忠平律师表示,在电动车店和小郑之间,存在维修电动车的合同。电动车店除了承担维修电动车,让电动车能够正常使用的义务之外,还应当妥善保管电动车。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有偿保管中,保管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这种注意义务要求很高,一旦保管物发生了毁损、灭失,保管人必须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他是否有过错。唯一的免责事由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况。而无偿保管要求比较低,无偿保管人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责任。
因为电动车店的保管义务是附随在维修合同之上而存在的。因此,并不属于单纯的无偿保管。电动车店应当为丢失小郑的电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时,电动车店应当赔偿电动车的实际价格,即购买时的价格减去折旧费。
问题二:找回车辆电动车店可以要劳务费吗?
王忠平:不属于无因管理,不能讨要费用
“电动车店寻回电动车的做法并不是无因管理,也不是拾得遗失物,不能讨要费用。”王忠平律师解释道,依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为他人找回丢失财产的,如果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人可以讨要必要费用,如果属于拾得遗失物,拾得人也可以向失主索要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
这两种情况有着共同的前提,那就是无因管理人和拾得遗失物人之前对物品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就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者为他人服务的行为。”而电动车店对小郑的电动车存在基于维修合同产生的保管义务。所以,不可能属于以上两种情况,也就没有理由向小郑讨要“劳务费”。
问题三:如果诉讼,要提交哪些证据?
王忠平:需要证明维修合同存在以及丢车事实
最后,小郑是依靠媒体和警方的力量,成功拿回了自己的电动车。如果,店主坚持索要“劳务费”,小郑还可以通过到法院诉讼解决问题。
王忠平律师提醒道,如果有人遇到和小郑类似的纠纷,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向法院证明两个事实。那就是他和电动车店存在维修合同关系,以及电动车在维修期间被盗。如果没有书面的维修合同,购买电动车发票和维修单都能够证明维修合同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