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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生在农村买了一处房子,并与卖主赵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卖主赵平办理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结果赵平没办成。于是王生将卖主赵平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结果却被法院依法驳回。那么这场纠纷究竟该怎样解决呢
    百姓官司之土地证风波
      
    作者:本报记者 齐芳 (2007年11月30日)

      房子有产权没有土地证

      2004年,王生看好了位于沈阳近郊农村的一处房子想买下来。于是王生找到卖主赵平,打听房子的手续全不全。赵平说:“大哥,如果你要买这房子,我保证在一个月内办理好产权证和土地证,你看怎么样,而且我肯定给你最低价!”王生与赵平一番讨价还价后,于2006年10月23日签订了合同,约定王生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赵平的房屋,赵平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过户手续。
      11月20日,王生在赵平的协助下领到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却没有得到土地证,王生找到赵平说:“你承诺我的土地证怎么还没过户?”赵平解释说:“土地证是在别人的名下,暂时办不下来,你再等等。”之后,王生多次催赵平办土地证过户手续,但赵平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拖。

      买主诉请买卖合同无效

      没有了土地证,王生就无法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在迟迟拿不到土地证过户手续的情况下,王生不耐烦了,一纸诉状将卖主赵平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赵平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法庭上,王生拿出了两人签订的合同,王生说:“当初赵平向我承诺,一个月办好所有的过户手续,但他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所以,这房子我不要了,他得赔偿我房款及损失。”同时,王生还提供了房屋所有权登记卡,卖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为房屋所有人,但土地使用权却登记在他人名下,所以目前王平根本无权处分该房屋。
      面对王生的指责,在法庭上赵平表示,双方是在自愿的情况下,按自己的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只是约定义务没履行,而且合同里没有说明合同生效的条件,所以没有理由说明这个合同是无效的。而且,土地使用权应随其地上房屋权属的变更而发生转移,自己并不属于无权处分。

      法院判定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买卖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无效原由,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合同里没有约定办理土地证为合同生效条件,而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随附义务,随附义务未履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同时,根据王生提供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卡来看,卖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其土地使用权虽登记在他人名下,但土地使用权应随其地上房屋权属的变更而发生转移,因此赵平出卖房屋的行为合理,依法驳回了王生的诉讼请求。

      再次起诉解除合同胜诉

      王生败诉后一直想不通:“难道买了无法办理法定手续的房屋还要吃哑巴亏、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吗?”百思不得其解的王生仍然没有放弃诉讼的念头。王生经人提醒,于2007年3月12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改变了诉讼请求,把原先的请求“合同无效”变更为“要求解除与卖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要求赵平退还购房款和利息,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这次王生胜诉了,法院同意了王生的诉讼请求,判令赵平返还购房款,并赔偿王生相关经济损失6723元及购房款的利息损失。

      律师提醒:
      诉讼请求不同结果不一样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转移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该所有权不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也包括土地使用权,购房时约定可以办理、付款后却不能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可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在此情况下,买主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在王生与赵平的纠纷中,合同虽然有效,但卖主的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王生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合理的。同一个案件,因诉因、诉求的不同,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也不同,所以,到法院诉讼,要对诉讼请求认真研究,否则权利很有可能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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