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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蹭车位的贴告示的请注意
      
    作者:本报记者 王莉 (2007年12月12日)

      新闻现场

      13辆车夜停乐购变“花脸”

      12月7日下午,一位司机朋友向本报反映说,在沈阳市广宜街乐购超市的地下停车场,有许多车辆被贴上了告示。这些告示把车窗玻璃糊得严严实实,就像来了个“满脸花”。
      入口处标有“禁止车辆过夜”告示牌的乐购超市广宜街店地下停车场内,穿插停放着不少“满脸挂花”的过夜车。记者发现,一共有13辆车窗玻璃上贴满了同样的告示。每张A4纸上都写着:“亲爱的顾客朋友,本停车场近日夜间施工改造,为了您车辆安全,禁止车辆在本停车场过夜,如不听从劝告,后果自负!”
      记者在停车场靠角落的一辆白色轿车前看到王女士正一手端着喷水壶,一手拿着抹布用力地清理着车窗玻璃上的告示印迹。王女士告诉记者,她是住在附近的住户,她已经习惯把车辆停在这里过夜。今天早上,她发现车子被弄成了这样,而且车被贴成这样已经是第二次了。告示很不好擦,车表面已经有些磨损了。王女士表示,这种损失应当有人承担。
      当记者问她为什么要把车辆停在这里时,她答道,自己常看见有人把车停在这里,不会出事又不用交停车费,她就随大伙儿这么干了。
      停车场的工作人员表示,停车场明明标着“停车场开启时间为早8:00——晚9:30”,还声明:“非开启时间内禁止任何车辆存放过夜,如有损坏、丢失,本停车场不负任何责任。”停车场晚上没有照明和供暖服务,管理人员也只有四五个,可是近一个月来每晚都有车辆在停车场过夜,最多时停有70多辆车。
      (据12月8日某报)

      专家说法

      本期嘉宾:吴斌(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闻报道中,这家超市停车场与“蹭车位”车主之间的矛盾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车主嫌超市故意弄脏车辆,超市说车主不该把车辆停在超市的免费停车场。究竟是谁做的不对?这场纠纷又该怎样解决?本期嘉宾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问题一:超市停车场可以免费用吗?
      吴斌:要看超市停车场告示牌怎样规定

      “超市停车场应该怎样用,车辆出事要不要赔偿,要看超市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的合同性质。而合同内容应当在停车场用告示牌明示。”吴斌律师表示,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的合同性质很复杂,可能是停车场地租赁合同,也可能是车辆保管合同。这两种合同关系下,停车场承担的责任大小有很大区别。若是租赁合同,出租人对非因出租人或出租物导致的承租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若是保管合同,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证保管物安全的义务。因此,究竟是什么合同,要靠停车场用格式条款和具体行为来确定。
      吴斌律师举例说,如果停车场在入口明显处张贴告示:“本停车场仅免费提供车位,车辆丢失、损毁不赔。”那么停车场停车服务的性质就能够确定为提供停车场地的合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而且,超市停车场是免费的,也就是说,超市只是为停车人提供了免费的停车场地,并没有保管车辆的义务,也就不用承担车损的赔偿责任。因此,停车场贴出这样的告示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是有效的格式条款。
      因此,在用告示牌进行明示后,就能够确定超市免费停车场提供的是停车场地使用权,而非保管车辆的服务,停车场内车辆出现损失,超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二:违规停车就贴告示,这样做对吗?
      吴斌:贴告示不应有恶意

      “毕竟超市停车场是有管理成本的,停车场不提供夜间停车服务无可厚非。停车场为了告知停车人不要在夜间把车辆停在停车场而张贴告示,这一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如果贴告示时故意使用会给车辆带来损害的胶带,那就构成侵权了。”吴斌律师表示,从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超市停车场已经标明了“停车场开启时间为早8:00——晚9:30”,也表明“非开启时间内禁止任何车辆存放过夜,如有损坏、丢失,本停车场不负任何责任。”因此,超市免费提供停车场地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不包括夜间停车。因此,夜间停车的车主与超市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义务,而是侵占了超市的停车场地使用权,是一种侵权行为。超市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通过贴告示的方式通知车主将车辆开走,消除侵权状态。
      可是,在通知车主将车辆开走时,超市也不能有损害车辆的行为。毕竟,车主对车辆享有财产权。超市如果对车辆有损害,那也侵犯了车主的财产权,也是一种侵权行为。

      问题三:事情应当怎样合理解决?
      吴斌:超市可以适当收费,双方可达成协议

      “超市可以将夜间停车场租给附近车主,收取一定费用,这样不仅能补偿夜间停车场管理费用,也能为车主提供夜间停车位,避免纠纷。”吴斌律师表示,虽然超市提供的是免费停车场,但是,这是超市专为来购物的顾客提供的附随服务。停车场的运营成本被超市盈利消化,把车停在超市停车场的顾客已经在消费时支付了“停车费”。那么,并没有到超市购物的车主把车辆停在超市免费停车场中,就是在免费占用超市的停车场资源。超市有权拒绝这些车辆进入停车场。
      不过,现在城市停车位少确实是个问题。既然超市停车场夜间车位都空着,那么超市可以把车位有偿提供给需要夜间停车的车主。另外,为了避免“蹭车位”现象一再发生,超市也应当加强对免费停车位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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